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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水闸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QB9301000-2019-032

主动公开

青水〔2019〕48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9.0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浦区水闸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 4 28
青浦区水闸长效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水闸管理水平,完善水闸长效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青浦区水利设施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闸,包括节制闸、船闸、泵闸(站)、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水闸长效管理工作考核,考核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
第五条   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区级考核小组,通过日常督查、专项检查、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水闸长效管理区级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保障、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台账资料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管理
各街镇管理机构组建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和日常监管、工作例会、考核奖惩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资金保障
各镇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各街镇政府采购程序及专款专用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运行管理
运行人员配置及到岗到位、持证上岗情况,防汛排涝预案制定实施情况、水资源调度的应急响应及指挥调度情况。
(四)维修养护
年度维修计划制定情况,设施设备等日常保养及维修养护成效情况,维护工作监管情况。
(五)台账资料
日常运行资料记录和归档情况,维修养护资料整理情况,各类整改单整改反馈情况,考核管理报备情况。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年终考核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在年度结算中扣减 20% 80 分及以上为合格,根据考核分数对预留的 20% 市、区财政资金按比例结算( 20% 市、区财政资金×考核分数 /100 )。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 制定对市场化养护单位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水闸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 每半年度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水务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