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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优化水务建设工程复(开)工申请流程的通知

QB9301000-2020-010

主动公开

青水〔2020〕15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03.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复(开)工申请流程,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做好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复(开)工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0106号)、《关于青浦区进一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流程的通知》(青建管〔202035号)和219日青浦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提示相关要求,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鼓励企业有序推进复(开)工复产,精简审批备案流程,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提高复(开)工申报和审核效率,缩短复(开)工审批备案流程的办理时间,减环节、减流程,在确保水务建设工程防疫防控措施到位的基础上,突出建设工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推动我区水务建设工程科学复(开)工,应复尽复,应开尽开。

二、落实复(开)工责任

鼓励具备条件的全封闭水务建设工地尽快复(开)工,其他工地逐步复(开)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地项目部成立符合要求的“疫情防控小组”,落实各项防疫防控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防疫防控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不发生疫情。水务建设工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各参建方主体责任,加强复(开)工复产的水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疫防控措施管控。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地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市、区相关防疫防控措施,制定复(开)工方案、应急处置预案,配备足量的防疫防控物资等。

区水务局将加强对水务建设工地复(开)工后的监督检查,增加抽、巡查频次,确保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水务建设工地防疫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三、精简复(开)工办理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对照复(开)工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和疫情防控条件,开展全面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复(开)工手续,并向区水务质监站报备,属地社区、疾控等部门有相关要求的,需同时符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复(开)工。

(一)复(开)工申请流程

1. 企业申请。各项目部、疫情防控工作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开复(开)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自查,填写《青浦区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开)工自查表》(附件1),建设(代建)单位填写《青浦区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开)工申请表》(附件2),并报项目所在(镇)街道审批。

2. 属地审批。镇(街道)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提出复(开)工申请的项目进行现场疫情防疫防控措施核查,符合防疫防控有关要求的,同意复(开)工,并将附件2报行业备案。

3. 行业备案。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于复(开)工日期前1个工作日内向区水务质监站进行备案,并报送《青浦区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开)工备案表》(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水务建设工程在收到区水务质监站开具备案回执后,即视作复(开)工,区水务质监站将加强复(开)工监管,增加检查频次,特别是重大工程复(开)工条件现场审核。

(二)复(开)工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复(开)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青浦区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开)工自查表》;

2. 《青浦区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开)工申请表》;

3. 《青浦区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开)工备案表》;

4.青浦区水务建设工地复(开)工企业承诺书(附件4);

5.疫情防控小组名单(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6.疫情防控小组岗位职责;

7.属地社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联系人姓名、职务、联 系电话,疫情防控小组对口属地主管部门、疾控部门联系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8.疫情防控保障办法及应急预案;

9.水务建设工程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表(附件5);

10.防护用品配备清单和证明材料;

11.工地现场出入口健康观察点设置证明材料;

12.环境消毒制度和预消毒证明材料;

13.所有进场人员疫情防控交底记录;

14.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材料。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方可申请复(开)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落实专人办理,并将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扫描成PDF版)通过线上方式报送。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处罚措施

区水务局将加强复(开)工后监管,增加抽巡查频次,确保建设过程中防疫防控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位。检查发现对存在未经备案擅自复(开)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到岗等情况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开)工条件,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执法处理。对施工过程防疫措施不力,相关情况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和传播的行为,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地一旦发生疑似病例或确诊的,一律停工,严格按照属地社区、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并妥善处置。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疫情防控信息畅通

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区水务局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工地与属地社区、防疫部门工作对接机制,密切关注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动态要求,在全面排摸下属建筑工地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相关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