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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实施排水户管理服务行为告知书》的通知

QB9301000-2020-014

主动公开

青水〔2020〕21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04.02

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区排水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各水务管理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排水户监管服务,深化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BSZN-5318-2018/01)等要求,结合青浦实际,现决定启用《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实施排水户管理服务行为告知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把《告知书》作为开展排水户监管服务工作的必要内容和工作流程,每次现场都要做好发放、签收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监管服务行为,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作使用《告知书》,《告知书》应包括三联单,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管理单位保存,第三联报行业所备案。

三、请各单位充分利用每次检查服务机会,制作发放政策法规、办事要求等宣传资料,不断强化规范排水意识。

四、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局科室取得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实施排水户管理服务行为告知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监管服务,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BSZN-5318-2018/01)等要求,现将有关行为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青浦区水务局委托,由青浦区排水管理所、各水务管理所履行排水户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排水接入、排水许可、开展排水户现场核查和水质监督性监测等行为,以上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管理人员将在临时排水许可取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后续监管,对正式排水许可取得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水质监督性监测,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中事后现场核查、水质监测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青浦区水务局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排水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但须在管理人员现场陪同下、或持有管理单位的委托书(加盖印章、一次一授权)时方可实施,否则一律视为违规,所出具结论视为无效。

四、排水户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对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排水户应积极配合管理服务工作,按管理人员要求做好现场准备、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涉及整改事项的,排水户应按照整改告知单要求组织整改落实,联系管理人员及时现场查看,整改时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个月、整改次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逾期将移送水务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审批过程中因排水户自身整改等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管理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推荐设备、队伍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青浦区水务局将定期组织对排水户进行电话回访,请予以积极配合,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联系地址、电话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舟路200      邮编:201799

电话:3921234569736021

上海市青浦区排水管理所联系地址、电话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    邮编:201799

电话:6922383669223840

管理人员(签发):             排水户(签收):

排水户名称:

签收日期:

青浦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