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水户监管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QB9301000-2020-016
主动公开
青水〔2020〕23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04.02
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区排水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各水务管理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排水户监管服务,深化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BSZN-5318-2018/01)等要求,结合青浦实际,制定《青浦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水户监管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局科室取得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年3月25日
青浦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排水户监管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排水户监管服务,深化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BSZN-5318-2018/01)等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受青浦区水务局委托,由青浦区排水管理所、各水务管理所履行排水户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排水接入、排水许可、开展排水户现场核查和水质监督性监测等行为,以上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管理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排水户监管服务工作,同时设置AB角,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保证排水接入、许可办理、水质监测、现场核查等工作及时有效完成,不得延误。
三、各管理单位须在《排水许可证》(施工)取得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后续监管,对正式排水许可取得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水质监督性监测,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巡视检查、现场核查、水质监测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办理排水接入、排水许可核查等工作,应通知属地管理部门或市政排水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参加、出具意见,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参与的,须事先做好充分沟通,并注明缺席事由和时间。
五、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排水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但须在管理人员现场陪同下、或持有管理单位的委托书(加盖印章、一次一授权)方可实施,否则一律视为违规、所出具结论视为无效。委托单方式原则上不提倡使用,若使用管理单位需对委托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和结果进行认可和负责,使用委托单须向行业管理单位报备。
六、排水接入、许可核查、水质监测等涉及现场笔录、整改告知单的,须在现场填写,保证时间、地点、人员、编号等基本信息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空缺,若需涂改,须现场人员签字。
七、现场笔录照片应使用带有显示时间、地点、经纬度等唯一性信息水印的拍摄软件(如元道经纬相机)拍摄,照片拍摄时间应与笔录时间一致,照片拍摄应体现排水户标志性构筑物和局部特写。其中,专用检测井格栅照片须将15毫米标尺插进格栅以显示宽度,整改笔录仅需提交整改项前后对比照片即可。
八、所有笔录和整改单均须反馈PDF扫描件,照片通过Word格式压缩反馈,笔录和照片一起反馈。原则上当天核查当天反馈,不得无故拖延,最晚反馈时间不得超过最后核查期限下午3点,如延期须提交书面说明。笔录和整改单须妥善保存原件,定期汇总提交水务窗口纳入排水户档案。
九、各管理单位出具的整改告知单应明确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违法排水行为,明确具体整改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内容。同时,执行统一编号规则,即所属街镇首位拼音大写字母+排水行业代码“25”+年份+三位项目编号,如BH252020001号,即为白鹤镇排水户整改单2020年第1号。
十、涉及整改事项的,排水户应按照整改告知单要求组织整改落实,联系管理人员及时现场查看,整改时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个月、整改次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次,逾期将移送水务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因排水户自身整改等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一、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佩戴工作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主动接受排水户监督。
十二、管理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在采样现场对检测结果进行预判或者评论,严禁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推荐设施设备、作业队伍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青浦区水务局将定期组织对排水户进行电话回访。
以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