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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QB9301000-2020-025

主动公开

青水〔2020〕38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05.15

各街镇、区级代建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切实改善水环境,按照《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技术导则》《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区水务局会同区房管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57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小区

雨污混接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切实改善水环境,按照《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技术导则》《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区已建住宅小区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雨污混接改造设计、施工、验收和接管,包括单独实施雨污混接改造的工程项目和列入“美丽家园”等其他平台实施综合改造的工程项目。其他相关排水管线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除应按本意见执行外,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与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规定。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作出补充和调整完善。

二、设计方案编制

(四)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以雨污分流为主,以末端截流为辅。对于位于现状分流制地区和现状合流制但规划分流制地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对于位于规划合流制地区的住宅小区,可暂不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于近期有动迁计划等情况的住宅小区,可设置末端截流作为临时措施。

(五)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宜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削减径流污染和径流峰值。

(六)为保证改造效果、彻底消除混接隐患,本区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在方案编制中,如涉及老旧管道废除的,应原位彻底挖除,不得遗留在地下;立管可通过添加标识、区分颜色等方式,便于居民辨识雨、污水管道及后续接入;建筑外立面布设的排水管道应整齐划一、横平竖直,对于暂时没有接入需求的住户应预留相应接口,方便今后接入;住宅小区设有沿街商铺的,应设置独立的污水管道,接至小区污水总排出口,污水排水总管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前应设置排水检测井。

(七)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区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立管建议选用防紫外线型的PVC-U管,地面管道建议选用白色HDPE双壁波纹缠绕管或更高等级的管材;管道承插口的弹性密封橡胶圈宜采用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圈;设置在小区人行道、一般车行道及消防通道等室外硬质地面下方的排水检查井,宜采用混凝土砌块井,若采用塑料排水检查井,应按规范设置防护井盖,绿化带内井筒大于或等于450mm时也建议增设防护井盖,井盖的选材应根据井筒直径和道路等级确定。

(八)为保证改造后的管道系统完好,建设(代建)单位应安排全覆盖电视检测(CCTV),相关费用按管网长度合理编制,列入工程二类费用。

三、项目施工管理

(九)本区单独实施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的工程,须按规定至区水务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接受质量监督管理和服务。列入“美丽家园”等其他平台实施综合改造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监,同样要加强雨污分流改造部分的质量监管工作。

(十)施工过程中,如现场情况与设计图不符,建设(代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及时、科学调整方案,涉及改变排水标准、改造方式(内部分流、外部截流、改变居民生活排水与门面房等其他排水分开设置)等重大方案调整应报区水务局或区房管局会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不予验收。

(十一)施工过程中,建设(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110)等,严格落实管材、管道密闭性、管道变形、回填土压实度等各项检测,及时组织完成施工管段的闭水试验,并记录成册,相关纸质、影像资料归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十二)完工后的管道应进行电视检测(CCTV),如有淤泥、垃圾、管道损坏,需清理、修复后再次检测。完工后的管道系统应进行验收:抽干雨水管道,灌满污水管;24小时后检测污水管道是否有渗水、漏水现象,检查雨水管道是否有污水或地下水流入等,如有以上情况应及时修复;非雨天,对完工后的小区雨水出口进行24小时水量监测,不应发现有污水出流;对于末端截流设施,应检测机泵启闭、液位控制和阀门开关是否正常。

(十三)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本区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增加检查频率,扩大监督抽检覆盖面,借助信息化手段等,更有效地监管工程质量安全。

(十四)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工程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区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建设(代建)单位可组织社会志愿监督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营造人人参与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十五)项目完工后,建设(代建)单位应邀请水务、房管部门组织工程科技档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相关规范,应邀请小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共同参加。经竣工验收的档案资料,分别提交区城建档案馆、区水务局、区房管局以及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各一套存档。提交资料包含纸质版或刻录光盘各一套,其中管线数据(图)应为dwgshpmdb等格式的电子数据,并配以管线资料属性表。

四、运维管理

(十六)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与所在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办理住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运维管理移交接管手续。各街镇应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敦促物业公司按规定及时接管,不得无故拖延。

(十七)完成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后,房管部门应督促物业公司切实承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责任,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和居民投诉,确保排水顺畅、防汛安全。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小区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对小区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对污水格栅井和隔油池定期清捞,清通、清捞频率每季度一次;道路清扫不得将地面垃圾扫入雨水口;如发现污水冒溢或雨天积水,宜对下游管道进行检查,并按情况进行养护;污水管道不得随意接入雨水管道;设置末端截流设施的小区,如设施出现异常,应及时与运维管理部门联系。

(十八)物业公司应当将雨污分流纳入业主装修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劝阻、整改雨污水错接和私拉乱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