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QB9301000-2020-037
主动公开
青水〔2020〕62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07.17
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制定了《青浦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经2020年7月7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年7月8日
青浦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
(试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以及《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局水土保持工作体系,推进水土保持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青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管理体系,补足水土保持监管短板,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制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筑牢清洁生态小流域水土流失防线,为青浦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公开公正。坚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
(3)科学有效。坚持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以属地化监督管理与第三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4)联合协作。坚持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区级部门牵头组织、街镇部门属地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推动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1)规划管控
按照《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划分的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十四五”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目标,开展河湖水系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相关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2)预防治理
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和挖填土石方量规模编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审批,明确水保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对占用土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对废弃砂、石、土、废渣等规范存放,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生态修复
结合河道整治、生态清洁小流域等工作,按照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相应治理措施,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4)监督管理
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水保措施落实,监测、监理、自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严格方案设计和施工管理,加强法律政策宣贯,严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四、水土保持职责分工
(1)局规划法制科(含窗口)
牵头工作任务开展与上下级部门、委办局协调对接,推进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执行,贯彻落实上级水土保持部门工作精神。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水土保持报告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方案信息化平台录入;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事项网上办理;开展政策宣贯、业务宣传;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供方案技术支持。
(2)局计划建设科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对水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审核及项目把控。
(3)区河闸管理所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水土保持扰动图斑复核、登记、查处与整改落实,配合开展水土保持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牵头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监理、自验的行业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批复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抽查,负责上级水保部门组织的非常规水土保持调查、核查工作。
(4)区水利管理所
具体负责河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以及过程控制。负责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美丽乡村、农林水联动等方案开展城乡中小河道整治,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指导本区其它政府性投资河道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5)区水文队
配合市局开展本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汇总与分析监测数据等相关工作。
(6)区水务执法支队
负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的立案处罚,负责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项目的立案查处,负责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项目的查处,负责未落实监测、监理,未按要求组织自验项目的查处,负责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的查处,负责违规破坏表土、违规乱丢弃渣土的查处,配合推进常规管理问题处置与整改。
(7)各水务所
建立日常巡查发现工作机制,进企业进工地,开展属地水土保持审批事前及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水土保持政策宣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好其它相关工作。
五、相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上海市水土保持工作起步晚,任务重。各部门应加强思想认识和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业务技能,逐步积累工作经验,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建立起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水保审批完成后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开展检查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3)严格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各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高效开展水土保持审批、跟踪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等工作,严控监督管理成效。
(4)积极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管理要求,依法编制方案,落实水保措施,积极开展水保监测、监理与自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责任范围流失防治效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局规划法制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