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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QB9301000-2023-024

主动公开

青水〔2023〕38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3.04.21

区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青发集团: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公共排水设施管理标准(试行)》(沪水务〔2018〕282号)、《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河长办〔2022〕14号)、《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以及《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同步修订了《青浦区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3年4月21日

青浦区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促进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保障防汛排水与污水输送安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公共排水设施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市政排水管道和公路排水管道。

公路雨水管道和夏阳、盈浦街道市政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开发区、工业区、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区等自建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参照本办法维护管理。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本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排水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区市政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辖区域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的管理工作。

夏阳、盈浦街道范围内市政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由区排水管理所实施,市政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由青发集团下属青浦排水运营公司实施。

第五条  本区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区、镇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参照《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区管公路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一般公共中央资金。

第七条  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排水管道的清淤、疏通;

(二)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捞;

(三)井盖及雨水箅更换与改造;

(四)排水管道的检测、评估与维修;

(五)防汛应急排水、网格热线工作;

(六)排水接入管理工作;

(七)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

(八)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区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等技术要求,做好巡视、养护、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等工作,全面推行机械化养护作业。积极应用青浦排水设施养护监管平台,提高排水维护管理工作数字化水平。

第九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年度、月度养护计划,按计划开展养护、外部巡视、内部检查、完成情况等按要求报区排水管理所。

第十条  按照定额要求对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淤、疏通或清捞,不得留有杂物,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规程要求,防坠设施清洁、完好。

第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产生的通沟污泥清捞、运输、处置机制,对通沟污泥的泥质进行检测,加强全过程监管,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障井盖设施完整、匹配、无病害,雨水箅,以及挂篮完好无破损、垃圾不超标。新建、改建雨水口应当使用新型雨水口、加装检查井防坠设施,同步加装截污挂篮。

第十三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管道周期性检测评估与预防性修复机制,对流砂易发地区、重要地区及管龄30年以上的排水管网每5年开展一次排查,一般地区排水管网每10年开展一次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落实维修资金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  条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上报当年防汛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防汛排水隐患排查,每月报送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汛期预警或暴雨期间,应每小时滚动报送道路积水信息,及时报送暴雨积水(道路积水)统计表。

第十五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每月统计和上报新建、改造和废除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量,区排水管理所负责更新校核及入库,作为养护预算编制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辖区内相关的网格工单、12345热线工单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的处置工作,不发生人为积水和污水冒溢,杜绝雨污混接、违章排放、私自接管。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及周边市政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签订、落实临时移交“三护协议”(养护、维护、保护),加大设施抽检和督促整改力度,建立完善巡查发现、即知即改、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动态划定区域内排水重点管控区域,按照不同等级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区水务部门组织的排水接入服务和排水许可办理工作,履行对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  本区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期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7〕11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水行业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排管〔2009〕217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作业备案手续及现场应急处置。非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参照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作业单位承担排水设施维护。鼓励街镇整合资源,统一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通沟污泥等工作的维护管理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区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考核采取月度排名、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区排水所负责组织开展对各街镇月度排名、季度通报,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各街镇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针对月度管道抽检合格率低于60%的,或者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区水务局组织约谈。

第二十四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管理制度,每年对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作业单位考核或者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区有关公共排水管道维护管理的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