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QB9301000-2023-028
主动公开
青水〔2023〕43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3.04.26
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
经局党政班子会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3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关于同意调整区水务局内设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编办〔2022〕7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工作重心从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的监管体系,为推动青浦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高效审批。集中审批职能、整合审批权限,水务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归并到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实现“一口受理、一口告知”。
强化监管。审批与监管职能分离,建立行业牵头、属地协作、执法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列清单、严监管、重查处,不断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
部门协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
科学有效。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技术,实施智慧监管,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实施范围
17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事中事后监管事项16项,分水利类、供水类、排水类、水保类。
(一)水利类(9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填堵河道的审批、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
(二)供水类(4项)。包括取水许可、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等。
(三)排水类(2项)。包括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等。
(四)水保类(1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上述监管事项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三、职责分工
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后,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审批相关事宜,与行业管理工作相衔接,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依照国家、本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对本部门各类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和发证等工作,对技术性较强的内容由相关科室及单位协助审查;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与技术指导工作,做好行政审批后转入常规管理工作的对接与协调。
(二)区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作为水利类、水保类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水务所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水利类项目重点监管未批先建的情况,按照许可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情况,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情况等;水保类项目重点监管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的情况,按照许可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情况,核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的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补偿费缴纳、设施验收的情况等。
(三)区供水管理所。作为供水类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水务所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重点监管未批先实施的情况,按照许可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情况等。
(四)区排水管理所。作为排水类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水务所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重点监管排水许可应办未办的情况,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情况,按照许可要求实施临时封堵的情况等。
(五)区水务执法支队。负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配合行业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查处。
(六)各水务所。开展属地水利类、供水类、排水类、水保类事前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水务相关政策宣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好其它相关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各牵头单位要规范监管行为,逐项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包括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点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明确详细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等。
(二)落实清单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单位数据互通、衔接配套工作机制。建立审批清单、全覆盖监管清单、重点监管清单、执法(整改)清单,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监管。
(三)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利用“河长制”,调动各级河长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利用社会力量对批后违法行为进行揭发与遏制。广泛运用现代科技监管手段,推动监管方式向专业化、智能化转变。
(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将失信者纳入信用体系,予以重点关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单位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保障。各单位要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审批事项,应安排第三方技术支撑。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凝聚监管合力,主动沟通对接,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两年。
附件:青浦区水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