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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区级使用情况-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主动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04.26

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85.9 万元,符合条件的奖 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 160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发放程序 

根据《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 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 料报送区卫生计生委。 

(四)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 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 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奖励扶助 发放证》”)。如有异议,区卫生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第六条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2 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 籍证明)。 

2.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 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3.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5.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 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 区卫生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应当在每年的 1 月 1 日-3 月 31 日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奖励扶助资格的年 审工作。 

对于在上一年度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本人情况没有发生变 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日常服务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逐级审验。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之前。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全额由各街镇根据规定在街镇部门预算中安排并时 间节点发放,区财政按照文件规定于年初下达区应承担部分资金(按上年实际发生数预估),并在财力结算时将区财政实际承担部分(中央专款包含在内)清算各街镇财政。 

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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