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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区级分配情况-发放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主动公开

2023.04.28

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 133.1 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 岁,每人每月 770 元。

(二)60-69 岁,每人每月 820 元。

(三)7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870 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 岁,每人每月 960 元。

(二)60-69 岁,每人每月 1010 元。

(三)7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1060 元。

发放程序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计生委。

(四)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如有异议,区卫生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第五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2 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四)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五)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六)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七)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七条(特别扶助资格的季审)

区卫生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特别扶助资格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资金发放)

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特别扶助金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特别扶助金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全额由各街镇根据规定在街镇部门预算中安排并时间节点发放,区财政按照文件规定于年初下达区应承担部分资金(按上年实际发生数预估),并在财力结算时将区财政实际承担部分(中央专款包含在内)清算各街镇财政。

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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