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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青浦区2019年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QG8315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卫计食品〔2019〕1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06.15

    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9 年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9〕2 号)和《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9〕1 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本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分析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预警、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2019 年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加强辖区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保障监测工作有序推进,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辖区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负责按要求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报告以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做好质量控制工作,按时规范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负责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与报告。
    (三)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工作,按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监测原则
    (一)统筹兼顾与优先选择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监测内容既要覆盖2019 年国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任务,又要兼顾本区实际需求及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资源分布。遵循优先选择原则,确定风险监测的种类和检验项目,确保风险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相结合坚持风险监测能客观反映本区食品安全及食源性疾病整体水平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四、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5 大类;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生物毒素、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等。(见附件1、2)
    2.专项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3 大类;监测项目包括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见附件3)
    3.应急监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本市、本区相关方案和要求执行。
    4.自主监测。监测对象为水生蔬菜;监测项目包括铅、镉、总汞等金属元素(见附件5)
    (二)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一般地区监测。对蔬菜、粮食、奶粉共5 种食品中的90Sr、137Cs、238U、232Th、226Ra、40K 等进行监测。(见附件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的采集、清洗晾干和运送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处理、测量和上报。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见附件6)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对相关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
    2.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对所有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对哨点医院就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开展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特定血清型的副溶血性弧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分离株开展分子溯源分析。
    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分离株开展耐药监测。
    五、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2019 年青浦区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点覆盖全区11 个镇/街道。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本区15 家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哨点医院:本区1 家医疗机构。
    (二)监测技术机构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方案要求,按时规范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数据分析与核实、数据上报和汇总分析等风险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通过质控考核、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等要求,不断完善提升本中心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2.相关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见附件6);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为符合要求的本区1 家医疗机构(见附件6)。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事件监测,按时规范报送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生物样本等监测内容,做好医院调查工作,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方法
    按照《2019 年国家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19 年国家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手册》、《2019 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19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六、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 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 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级技术机构和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填报“全国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库”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数据汇总系统平台”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医疗机构: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确诊后2 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待测生物样本。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做好记录。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控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风险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管理。
    附件: 1. 2019 年青浦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任务分配表
          2. 2019 年青浦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任务分配表
          3. 2019 年青浦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4. 2019 年青浦区当地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分配表(一般地区监测)
          5. 2019 年青浦区自主监测任务分配表
          6. 2019 年青浦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