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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青浦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

QG8307000-2017-011

主动公开

青卫计社区〔2017〕11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12.15

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级,科学调整我区村卫生室的新一轮药品目录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满足社区居民的用药需求,结合我委药品遴选专家的评审意见,并经委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拟定《2017 年青浦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见附件),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遵照执行。
    一、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范围
    (一)用药范围
    1.基本药物
    本区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用药限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和《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本市增补药物”)规定的药品目录范围内。
    2.非基本药物
    本次目录调整根据地区差异的用药习惯,品种控制在区药品目录内且在目前各社区执行的20%非基药目录中,并不得超过本社区使用基药目录的10%,其销售金额不得超过销售总量的10%。
    (二)用药目录
    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郊区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目录调整基本原则,在执行《关于印发2015 年青浦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青卫计社区〔2015〕5 号)文件基础上,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选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结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基本满足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疗等需求,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顾中西药的原则,根据用药范围,对本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制定全区统一的《2017 年青浦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见附件)。
    1.维持原目录药品类别不变。
    2.原目录中的保留药品沿用以前的规定,不设厂家和规格限制,新增目录必须严格按照遴选结果使用。
    3.村卫生室药品目录的品种和品规数原则上不超过180 种(含非基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目录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逐步向各社区遴选不超过150 种的目标趋同。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本意见实施后,要对原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进行调整,今后统一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村卫生室医生开具处方应当结合工作岗位,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
    为了保证配送时效、控制药品质量、完善交接流程,实现统一化、集中化的村卫生室药品配送管理。请各社区必须在云湖、沪郊、国药、雷允上、九州通这五家药品商业配送公司之内选择,采购时间原则上定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一,特殊情况除外。
    四、管理和监督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承担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管理的主体职责,要严格按照药物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 加强对乡村医生开展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完善村卫生室用药管理、处方审核等制度,参照《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严格执行对不合理处方的处理规定,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要健全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并加强对居民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农民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五、时间要求
    以上意见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2017 年青浦区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