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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的通知

QG8302000-2017-002

主动公开

青卫计预防〔2017〕2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01.16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市卫生计生委对《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疾妇〔2008〕18 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 版)》(沪卫计妇幼〔2016〕3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 版)》”),《管理办法(2016 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现将该《管理办法(2016 版)》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提高认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根据单位职能,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措施。
    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疾妇〔2008〕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98 号)、《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26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