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青浦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QG8314000-2016-002
主动公开
青卫计流管〔2016〕2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5.16
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 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6〕266 号)精神以及市卫生计生委工作要求,本区将开展2016 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包括个人问卷和村居问卷。
1.个人问卷调查对象为:在本市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市户籍的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至2016 年5 月年龄为15 周岁及以上,即2001 年5 月及以前出生)。
2.村居问卷调查对象为:村居委中掌握卫生计生或公安户籍数据的负责人,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负责人。
(二)样本抽选及调查数量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要求,今年本区动态监测调查的样本总量为440 份流动人口问卷(包括A 卷与B 卷)、22 份村居问卷。调查样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抽取。按照分层多阶段成比例的抽样方法依次抽取参加调查的区县、镇(街道)、居村委和调查对象。根据国家的抽样结果,今年本区9 个镇(街道)、22 个居村
委将参加调查(各镇(街道)调查量见附件1)。
(三)调查方法
个人问卷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调查员上门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询问并填写调查问卷;村居问卷由调查员对被抽中的居村委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后填写。
二、时间安排
今年动态监测调查实施周期为2016 年3 月至6 月。具体任务时间安排如下:
1.2016 年3 月至4 月,按照国家、市要求,各镇(街道)上报本辖区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抽样框。
2.2016 年4 月27 日前,各镇(街道)完成本辖区调查员遴选,并上报调查员名单。
3.2016 年5 月12 日前,完成调查员培训(培训通知另发)。
各镇(街道)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工作(包括对花名册上的调查对象进行上门摸底,确认调查对象能够接受调查)。
4.2016 年5 月中旬至6 月,调查员入户调查,各镇(街道)定期收集完成的调查问卷进行复核后,上交至区卫生计生委。
三、质量控制
(一)抽样框编制的质量控制
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抽样框,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调查员的遴选和培训
每个样本点调查20 份个人问卷。要高度重视调查员遴选和培训工作。调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调查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要确保上报的调查员名单与参加培训、实际执行调查的人员一致。
(三)现场调查质量控制
调查员要准确掌握调查问卷含义及填写要求,逐项询问。调查完毕后,调查员当场对问卷进行完整性和逻辑性检查,及时查缺补漏,发现逻辑性问题,当场与调查对象核实。
(四)确定监测调查项目负责人。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要明确工作职责和质控要求,及时跟进所完成调查问卷的质控、复核工作,发现错漏项时,及时要求调查员回访、补充更正,无误后签字验收。
(五)加强督导
区、镇(街道)两级派专人定期对调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由区卫生计生委统一领导,区卫生计生委流管科具体组织协调。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要高度重视调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工作质量。本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做好社会动员,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要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动态监测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对调查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包括调查员的选拔与指导、调查质量监控等。
(二)正式调查前,各镇(街道)要对花名册上的调查对象进行上门摸底,了解调查对象是否有搬迁或者准备搬迁等无法接受调查的情况,确保降低调查对象的替换率。
(三)调查员要把好入户调查关,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妥善保管好问卷。调查员入户调查时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本次调查经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市卫生计生委配套部分经费,不足部分由区卫生计生委补充。经费安排通知另发。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要加强对动态监测调查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区卫生计生委将对各镇(街道)调查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结果和国家数据质量评估结果等,开展评比、通报或将其作为各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同时,要求各街要结合本次动态监测工作,积极做好卫生计生满意度调查,主动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指导工作,以切身提高广大流动人口对卫生计生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联 系 人:周洁、曹菁 联系电话:33860521、33860532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年5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