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QG8303000-2016-003
主动公开
青卫计医政〔2016〕5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3.31
各相关单位:
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适应现代医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卫生技术人员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的需要。
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医师定期考核、三基考核、执业医师考试、学历教育、进修及其他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办法(试行)》、《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紧密围绕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在巩固医学教育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普及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各种适宜、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卫生计生系统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和岗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做好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医师定期考核、三基考核、执业医师考试、学历教育、进修等内容。
三、组织架构
1、成立卫生计生委医学教育领导小组
组 长: 金贵元
副组长: 贺秋豪 张依群
组 员: 朱 凤 杨凤莲 丁春龙 杨燕飞 谈幸福 金全华 徐 龙
2、工作分工和要求
区卫生计生委全面组织、计划、实施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各条线分工负责。相关实施单位包括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区医学会、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与社区教学基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及华新、金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青浦区基地(青浦区中医医院)等,应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医学教育工作内涵质量。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卫生技术水平。
四、具体组织管理内容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沪卫计科教〔2015〕029 号)的通知要求。
2、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与社区教学基地名单及共建关系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13〕022 号)要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全科临床培训基地与2 家社区教学基地(华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区签约共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培训教学基地。
3、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标准》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教学基地标准》(沪卫计科教〔2013〕14 号)等文件要求,安排培训要求和任务 (详见附件1) 。
(二)继续医学教育
1、参加对象。除依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外,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含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均应依据有关规定,参加与其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努力达到相关培训目标的要求,学习情况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私立诊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中的老一代乡村医生参照执行。
2、管理系统。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对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IC 卡管理系统”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使用IC 卡采集继续教育学分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等工作,实时了解、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完成情况。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和私立诊所由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负责登记。
3、学分管理。根据《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每年获得总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国家级或市级Ⅰ类学分不低于5 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 学分。其中Ⅱ类学分授予方式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1)Ⅱ类学分组成(20 学分或以上)分为两部分:一是IC卡采集至少15 学分(其中5 学分必须由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主办或参与办班IC 卡授予),二是本单位手工录入授予最多为5 学分(如科室查房讨论、发表论文或著作等)。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每3 学时可授予Ⅱ类学分0.5 学分,一天授予学分一般不超过1 学分。每次培训授分必须小于等于每天1 学分或小于等于每半天0.5 学分。
3)Ⅱ类学分的获取与审核
Ⅱ类学分的获取一般是以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培训班后当场用IC 卡刷POS 机取得,不支持事后的手工录入。Ⅱ类学分的截止期为每年的12 月20 日,卫生技术人员只有累计获得Ⅱ类学分20 学分以上(包括20 学分)且须包括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主办或参与办班授予不低于5 学分时方可通过审核。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负责Ⅱ类学分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培训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相关资料。
4、学分验证。根据《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验证和合格验证工作。年度验证要求:年度总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国家级或市级Ⅰ类学分不低于5 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 学分;合格验证要求:受聘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以连续5 年为一阶段,每年6 月底前获得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国家级或市级Ⅰ类学分不低于5 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 学分,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全面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制定相应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各单位组织的各种讲座、培训班等必须报备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区医学会各专业学组开展培训报区医学会备案同时,由医学会抄报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以便开展工作。
6、考核要求。区卫生计生委将对登记的Ⅱ类学分进行检查,并将培训实施情况根据卫生综合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详见附件2、附件3)。
7、相关文件可在好医生网http://3wapp.haoyisheng.com查阅。
(三)三基考试
1、参加对象和范围:在岗的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人员,不包括两年及两年内将退休人员;公卫医师暂不列入本考核范围)。
2、参加对象中业务职能部门行政人员参加“医院管理”考核科目。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注册全科专业的医务人员统一参加“全科”考核科目,其他根据专业参加相应考核科目。
4、在岗医务人员中级及中级以下按目前从事专业岗位参加相应考核科目。
5、高级职称医技人员参照对应的“三基”考核职称分类科目参加考核,临床高级职称要逐年开展三级医师查房质量检查考核。
6、区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全面负责“三基”考核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绩效考核 (详见附件4) 。
(四)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根据《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青卫计医政〔2013〕8 号)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五)执业医师考试、学历教育、进修及其他
1、执业医师考试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文件,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学历教育
根据本单位人才建设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组织人员参加高等学历教育,逐步提高本单位各类人员学历教育水平。
3、进修
根据本单位专业和人才建设的需要,按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和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系统的脱产进修,特别是要加强各类急需紧缺医学人才进修培训,提高本单位的专业水平(详见附件5)。
各单位要根据此通知精神,重视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工作,促进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卫生计生队伍整体素质。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卫生系统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青卫医政〔2006〕186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评分标准
2.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医学教育“各类培训”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4.“三基”考核工作评分标准
5.执业医师考试、学历教育、进修考核评分标准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年3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