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QG8313000-2015-008
主动公开
青卫计家庭〔2015〕9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9.30
区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文件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4〕16 号)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市卫生计生委总体要求,结合青浦实际,紧紧围绕经济扶助、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遵循政府为主、社会补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一规范、多元关爱的原则,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经济扶助
1.根据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 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落实)
2. 落实《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本区户籍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伤残父母发放一次性补助3000 元,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发放一次性补助5000 元。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落实)
(二)养老服务保障
1.对年满60 周岁及以上、需要生活照护的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由民政部门优先进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评估费用由区财政出资保障。经评估后,一是根据不同照护等级给予相应的居家养老生活照护服务,“轻度”、“中度”、“重度”分别设定为30 个单位/月、40 个单位/月、50 个单位/月,每个服务单位按1 小时计。二是有入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意向的,给予优先安排。三是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照护等级的,给予优先轮候入住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四是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政策条件的,及时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五是有助餐服务需求的,按照规定优先安排提供助餐服务;对伤残的独生子女,因特殊需要经申请安排到定点机构养护的,由区残联给予一定的特殊补贴。(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落实)
2. 为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60 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免费安装“安康通”紧急呼叫系统,提供紧急救助电话服务;向60周岁以上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每年赠送一份“银发无忧”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
3. 对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项目,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本市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
(三)加强医疗服务
1.将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纳入本区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
2. 对本区户籍75 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第三方评估后,老年护理需求等级达到要求的,可优先安排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由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落实)
3.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签约。签约后,签约家庭可享受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社区计生干部和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服务团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服务内容:⑴优先享受“诊断明确、处于稳定期、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参保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长处方政
策;⑵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服务,提供8 小时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服务;⑶每1—2 年开展一次健康评估;⑷预约时段门诊服务优先;⑸优先安排家庭病床;⑹根据需要转诊至上级医院;⑺为60 周岁以上服务对象免费接种肺炎疫苗;⑻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免费开展大肠癌筛查;⑼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免费提供心理咨询;⑽赠送家庭健康礼包1 份;⑾根据服务人群分类管理要求定时提供健康指导;⑿为本区户籍年满60 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⒀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色工作,开展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4.对有再生育意愿的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服务。经费列支渠道:本市医疗保险对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非本市医疗保险对象由区县财政支出。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扶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
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由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落实)
5.对本区户籍且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建立住院护工补贴保障机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因病或因意外伤害入住二级及以上医院者,一般住院护工补贴费60 元/天,重症住院护工补贴费120 元/天,最高额度为3000 元。为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成员每年购买80 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并协助做好有关赔付补助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计生协会落实)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慈善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计生协会落实)
2.本区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申请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安排廉租房入住;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及时优先安排公租房源入住。(由区房管局牵头落实)
3.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因成年子女去世后需要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规定办理。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绿色通道便捷服务,实行优先受理。房地产登记机构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由区房管局牵头落实)
4.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申请收养本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时,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在初次筛选家庭安排评估时,同一时
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国内收养家庭中,优先考虑本市失去生育能力的中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于评估合格的本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只要有符合其要求的被送养儿童,优先予以配对试养。对于融合成功的本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优先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
5.凡本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市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
6.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建立、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档立册,动态维护。各镇、街道指定专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职责:一是每月与特殊困难家庭至少联系一
次,了解和沟通情况;二是及时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三是结合各镇、街道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和有关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四是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委托”的方式,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组织合作,开展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结对关爱项目。(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牵头落实)
7.民政部门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由其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
8.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独生子女,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除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外,可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天10 元,每年不超过180 天。(由区残联牵头落实)
9.本区户籍且年龄在0-16 周岁以下(含16 周岁)经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后,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独生子女,给予优先安排在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由区残联牵头落实)
10.对本区户籍0-7 岁脑瘫残疾独生子女经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后,出具脑瘫儿童家庭训练器具评估处方,根据评估处方以无偿租赁的形式优先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由区残联牵头落实)
11.每年春节区卫生计生委、区计生协及各镇、街道开展帮困送温暖工作,对本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及患重大疾病独生子女家庭予以走访慰问。(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计生协会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合力,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籍等服务,逐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刊物、网络平台等现代媒介,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面向社会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广泛宣传党和政府针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各项扶助政策,提高扶助关怀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推动落实。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按照政府为主的原则,将扶助关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加强对扶助关怀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本实施意见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切实让他们感受到
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浦区民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青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青浦区计划生育协会
2015 年9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