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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主动公开

2024.09.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上海市卫健委《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针对青浦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扶对象,拟制定《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1.具有青浦区户籍,且持有本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2.其独生子女已死亡。

3.已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家庭医生签约。

4.在民政、残联等政府部门,未享受过同类补贴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

帮助符合条件的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提供缴费补贴。

2.购买沪惠保

为符合条件的计生特别扶助对象提供购买沪惠保补贴,切实减轻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的自费医疗负担。

3.建立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针对计生特别扶助对象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具体内容如下:当年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享受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年自负医疗费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可再给予补助60%,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具体操作,以补助对象提供的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中自负部分费用为依据。

三、医疗补助申请登记时间

每年的8月1日-8月31日,符合条件的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可以在本时间段内申请办理上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

四、资金来源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购买沪惠保两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各街镇纳入财政预算。

五、审核工作流程

采取三级审核、逐级监督检查制度,具体如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每年8月1日起,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审批表,提供上一年度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当年度的购买沪惠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两张发票或凭证,同时还需一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特扶证原件或复印件,居委对材料初审核对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并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街镇。逾期未申请的,视作主动放弃上一年度补贴。

2.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补贴金额,填写审查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以及街镇《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的电子版一并上报区卫健委。

3.区卫生健康委对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过《汇总表》反馈街镇。街镇收到反馈意见后,发放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同时将《汇总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的纸质材料上报区卫健委。区卫生健康委对项目总体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做好财政转移支付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4.申请补贴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