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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026-05-28

刘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514030187号)。因你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514030187号)中作出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义务。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天一路280号(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5922890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