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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花桥街道村(居)质量工作联络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QG430200020227

主动公开

青香街〔2022〕36号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22.09.05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青浦区质量提升行动,持续加强村居质量联动,有效提高协作效能,全面推进质量强镇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对标上海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青浦区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具体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街道村(居)质量工作联络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居)质量工作联络员的设置与推选

(一)人员设置。街道各村(居)本着“健全机制、完善架构、创新方法、精准服务”的原则确定质量工作联络员,每个村(居)确定至少一名联络员;

(二)任职条件。质量工作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热爱质量联络推广工作,具备较强的责任感;

2.了解质量提升工作有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熟悉村 (居)情民情,掌握区域质量提升工作基本情况;

3.具有一定沟通协调和组织宣传能力。

(三)推选程序。质量工作联络员的推选由各村(居)结合任职条件推举初步人选,报送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认。

第二条  质量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传递党和政府有关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宣传区质量提升工作政策,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推广工作;

(二)收集、整理各村(居)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分析本区域质量提升工作形势;

(三)参加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的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本村(居)质量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传达有关质量工作任务及要求;

(四)定期上报各村(居)质量提升工作完成情况,搭建起街道与各村(居)间有关质量建设工作的沟通桥梁;

(五)协助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质量品牌培育、推广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及质量舆情处置工作;

(六)协助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企业走访、观摩活动,及时梳理上报企业质量需求;

(七)协助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质量便民服务和质量知识普及活动。

(八)协助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区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工作;

(九)协助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产品召回信息发布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营造质量共治氛围;

第三条  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 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各村(居)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质量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二)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为研究分析区域质量提升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年度、季度质量建设工作、对下步质量提升工作进行部署;

(三)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由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并通知;

(四)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纪要可以抄报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印发联络员所在村(居) ;

(五)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各村(居) 联络员每次出席质量联络会议情况将作为年度村(居) 考评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条  质量工作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每月末25日前,各村(居)联络员应向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度本村(居) 质量提升工作简讯;

(二)每半年,各村(居)联络员应向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度及年度村(居) 质量提升工作情况报告;

(三)各联络员对于本村(居) 需要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召开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具体书面材料。

第五条  质量工作联络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 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村(居)要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质量提升工作专家人员现场授课等形式,组织联络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提升政策;

(二)联络员应当认真参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和各村(居)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个人工作能力;

(三)各联络员要自觉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质量提升相关资料,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质量工作联络员的绩效考核

(一)每年末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联络员工作的基本情况,对各村(居)质量工作联络员开展一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各村(居)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质量工作联络员会议出勤情况、参加质量业务培训情况、各村(居)年度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情况等;

(三)街道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年度联络员考核情况评选出“年度优秀质量工作联络员”,予以通报表彰及奖励;

(四)各村(居)年度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底村居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香花桥街道办事处所有;

       (二)本管理制度于2022年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