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香街〔2019〕93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培训、青年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G410100020190015
主动公开
青香街〔2019〕93 号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19.11.18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经办事处讨论,现将《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培训、青年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19年11月15日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培训、青年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做好本街道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开展推岗就业等工作,结合本街道实际,对招收本街道户籍劳动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以及自主创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凡注册地并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本街道内的用人单位(含经区人社局认定的签约劳务派遣公司),在年度内新招收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街道户籍劳动力。年度内新招收本街道户籍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街道劳动力
凡招收一名本街道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女40周岁以下,男45周岁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吸纳市、区认定“长期失业青年”的奖励标准。用人单位当年度吸纳本街道户籍3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青年,重点是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青年”,在市、区核准下发的名单内的,另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2.招收有就业意愿“建档立卡农民”的奖励标准。用人单位当年度吸纳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民”实现就业,吸纳人员在市、区核准下发名单内的,另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
用人单位当年度吸纳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及戒毒人员就业,经街道相关部门认定,另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二、技能培训奖励办法
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街道失业人员及企业在职员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对当年度参加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人员实施奖励。给予初级工(含上岗培训)300元/人的奖励;中级工600元/人的奖励;高级工及以上2200元/人的奖励。
以上人员经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送,凭当年度培训获得的国家、市、区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人培训所在培训机构结算。培训机构自主招生开展职业培训的项目,列入区政府对本街道考核的同样享受相关奖励。
三、自主创业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当年度在本街道注册成立小企业(劳务派遣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的业主,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并以创业组织社保账户为本人及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除享受市、区奖励政策外,街道再予以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本区户籍人员(含35周岁以下青年)在本街道内注册成立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2人以上就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创业补贴4000元。
2.非本区户籍人员在本街道创业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4人以上就业的,参照上述同类奖励标准执行。
3.创业组织带动就业人数超过上述标准,每增加一名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最多补贴 8人。
四、创业孵化基地奖励办法
按照市创建创业型社区的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经市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运作费奖励(市评估为A、B、C、D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5万元和4万元);经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按考核分数每年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运作费奖励(具体考核要求详见考核细则)。
五、青年就业见业和创业见习奖励办法
凡本街道户籍人员参加青年就业创业见习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认定后,除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外,街道再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奖励。
六、有关人员奖励办法
对促进本街道就业和培训等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干部,按照贡献大小,给予1000—8000元的奖励。
七、以上奖励意见由各单位按实申报,经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八、本实施意见由本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中,凡与市、区相关文件有不符的,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文日起实施,原青香街〔2016〕65号文件停止执行。
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19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