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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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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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索取号:QG4304000-2007-4 发文字号:青香街〔2007〕38号 发文日期:2007-6-18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根据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以及《上海市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我街道的总体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我街道决定创建烟尘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的范围:
烟尘控制区在全街道范围内创建。
二、烟尘控制区的创建标准:
(一)烟尘排放要求:创建区域内1吨/时(含1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燃煤量相当的窑炉、茶水炉、灶执行烟气黑度标准:1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以及燃煤量相当的窑炉、茶水炉、灶执行烟气黑度标准和浓度标准。
1、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达标率95%以上。
2、烟尘浓度以排放台计算,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的达标率90%以上。
(二)清洁能源替代要求:
1、各村(居)、企事业单位、餐饮业等单位均划入上海市基本无燃煤区域,应按基本无燃煤区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2、建成区范围内1吨/时(含1吨/时)以下的燃煤设施,应按地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根据区环保局制定的计划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
三、创建工作时间安排
(一)4月30日前:组织对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炉、窑、灶”(包括茶水炉)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并对照烟尘控制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
(二)5月1日——15日:针对普查、自查所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治、整改方案。
(三)5月16日——5月30日:根据整治、整改方案全面督促整改。
(四)5月31日——6月10日: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数据监测。
(五)6月11日——7月30日:总结、申报、验收。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