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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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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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开展推岗就业工作,结合本街道实际,对在2009年度中招收本街道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沪人社就〔2009〕13号文标准予以认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青年见习以及自主创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凡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本街道的企业,在年度内招收员工时需充分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街道劳动力,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凡招收一名本街道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35周岁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35周岁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凡招收一名退伍军人,经街道社会保障科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凡招收一名本街道刑释解教人员、戒毒人员,经街道司法所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且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以下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每人补贴10000元,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15年的征地镇保人员的,每人补贴5000元。
三、技能培训奖励办法
凡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备案认可,经考核鉴定合格,给予奖励。
(一)组织新员工进行定向培训,并办理录用手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人100元;
(二)组织内部本市户籍员工参加中级工培训30人以上(模块培训除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人200元;
(三)组织内部员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一次性奖励培训员工1000元;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
(四)组织来沪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人20元;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人100元。
以上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涉及的培训费用,除市、区补贴外,由街道予以补贴。
四、自主创业奖励办法
凡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劳动者在本年度内自主创业成功的,经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登记备案后满六个月以上,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奖励。
五、青年见习补贴办法
职业见习基地安排未就业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其补贴办法按青府办发〔2009〕29号精神执行,其中街道对见习生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六、有关人员奖励办法
对促进本街道就业和培训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
(一)对有关单位的人事干部,按照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500—8000元;
(二)对各村(居)委就业援助员、就业促进员、劳动监察协管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原文件执行。
七、以上奖励意见由各单位按实申报,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核,报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八、本实施意见由本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青香街〔2008〕37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