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花桥街道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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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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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
索取号:QG4101000-2007-11 发文字号:青香街〔2007〕1号 发文日期:2007-1-11
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帮助解决农民因病致贫的一项实事工程。近年来,村民参与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农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为了使香花桥街道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使街道内农民享有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投保对象
(一)本街道无任何医疗保障的户籍农村村民;
(二)自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村民;
(三)“红十字少儿住院保险基金”可以参加合作医疗门诊、急诊的保障部分。
二、交费标准
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每人160元。
三、缴费方法
(一)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分管领导、初保代办员配合,以户为单位做好投保人员的登记造册及收费工作,资金由村统一收取后上交 香花桥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二)按户口簿为准,建立一户一卡制度,农村村民必须全家投保(已享受单位缴纳的城镇医保、征地小城镇医保及征地养老人员不得参加合作医疗)。
(三)新婚迁入人员及新生婴儿,必须在一个月内到香花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投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门诊、急诊报销
1、村卫生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可报金额报销70%;二级医院按可报金额报销30% ;三级医院按可报金额报销15%;
2、建立家庭帐户,全年门诊报销额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后,村卫生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50%;二级医院报销20% ;三级医院报销10%;
3、中药费每贴在5元以上的按2.5元一贴报销,在5元以下的按50%报销,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后减半报销。
4、自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红十字少儿住院保险基金”的对象,纳入门诊、急诊报销范围,统筹支付后的自负部分按合作医疗规定标准报销;
(二)住院报销
1、1万元及以下报销55%;1万元以上-2万元报销60%;2万元以上-3万元报销65%;3万元以上-4万元报销70%;4万元以上-5万元报销75%;5万元以上报销80% 全年累计住院报销封顶额为6万元;
2、自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纳入住院大病报销范围,统筹支付后的自负部分按合作医疗规定标准报销;
(三)特殊病种报销
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精神病人(限精神病医院)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五、报销项目
(一)门诊、急诊
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化验费、检查费(B超、心电图、X光摄片及透视)。
(二)住院
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治疗费、诊疗费、输氧费、手术材料费、化验费、B超、心电图、X光、透视、检查费(年封顶2000元)。
以上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项目合作医疗资金不予报销。
非定点医院就医,药店发票 ,门诊复印件不予报销,住院(除参加商业保险外)复印件不予报销。
除村卫生室外,其他医院手工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以电脑发票为准;发票上姓名与投保人姓名不相符及姓名有涂改的不予报销。`
六、就医定点医院
(一)本街道村卫生室、香花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赵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二级医疗机构5所:中山医院附属青浦分院、青浦区中医医院、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青浦区妇幼保健所、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
(三)三级医疗机构29所:上海精神病防治中心、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华东医院、妇产科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耳鼻喉医院、公共卫生中心、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疗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胸科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曙光医院、龙华医院、岳阳医院、第一肺科院、同济医院 。
(四) 民营医院:同德医院。
七、报销办法
(一)门诊报销时须带好发票、病史卡、中药处方;住院报销时须带好发票、病史卡、出院小结、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二)报销日期:每月1日—25日(国定假、双休日除外)。
(三)报销地点:香花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外青松公路5625号 联系电话:69210851)。
八、措施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认识做好这件实事的重要意义,确保无保障的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医疗保险。
(二)各村要成立3-5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领导小组,村书记为组长,劳动主任、卫生干部、初保代办员为组员,采取多种形式完成投保工作。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投保,要求各村(居)合作医疗投保率达到95%以上,并列入年终考核任务。各村要积极上门做好家在城区的农村村民的投保工作,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