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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花桥街道2009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2009.09.14

索取号:QG4101000-2009-033 发文字号:青香街〔2009〕3号 发文日期:2009-2-11

  

  

各村、居委会、各企业单位: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帮助解决农民困病致贫,体现“一人生病万人帮”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一项实事工程。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村民参与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为了使香花桥街道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完善,以适应新形势,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街道常住户籍、无医疗保障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参加。

  二、缴费金额及参保手续

  (一)个人年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190元。

  (二)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办理投保手续,由各村(居)委会统一汇总后交香花桥街道合管办。

  (三)中途转报户口的对象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户口簿及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手续。

  (四)投保时间:2009年1月10日—2009年2月10日,逾期当年不予办理,作自愿放弃。

  三、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门诊报销

  1、报销项目: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销比例:个人交纳190元为分段结报的基数。

  190元内:村卫生室报销80%,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60% ,三级医院报销50%。

  190元外:村卫生室报销40%,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35%,二级医院报销30%,三级医院报销20%。

  3、同级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

  4、门诊封顶数5000元。

  (二)住院报销

  1、报销项目: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销比例: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0%。

  3、门诊大病: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4、由定点三级医院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要有转院手续、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院减半报销。

  6、发票复印件不予报销;住院(除参加商业保险外)复印件不予报销;除村卫生室外,其他医院手工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以电脑发票为准;发票上姓名与投保人姓名不相符及姓名有涂改的不予报销。

  7、住院及大病实行全区统筹,封顶报销6万元。

  四、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一)本街道各村卫生室、香花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盈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赵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5所: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妇幼保健所、朱家角人民医院。

  (三)本市内三级医疗机构29所:第六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胸科医院、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公共卫生中心、第一肺科医院、儿童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房子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耳鼻喉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疗中心、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龙华医院、岳阳医院。

  五、报销办法

  (一)门诊凭发票、病史卡;住院凭发票、出院小结、明细清单;住院报复印件(参加商业保险)须带好保单复印件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销。

  (二)为了方便村民,可直接到香花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销,也可委托村代办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三)报销时间为2009年4月5日开始,以后每月1日--25日(国定假、双休日除外),26日到月底内部结帐。

  (四)当年度的发票报销至次年的1月5日截止,过期不报作自动放弃。

  (五)报销地址:青浦区香大路1001号

  联系电话:59224290、59224300

  六、措施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认识做好这件实事的重要意义,确保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医疗保险。

  (二)各村要成立3-5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领导小组,以村书为组长,劳动主任、卫生干部、初保代办员为组员,采取多种形式完成基金筹集上交工作。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投保,要求各村(居)合作医疗投保率达到98%以上,并纳入年终考核任务。各村要积极上门做好家在城区的农村村民的投保工作,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