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招商引税实行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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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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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各村(居):
为了进一步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积极性,加快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和香花桥街道招商引税的两个平台,根据新的招商引税财力结算的政策,经香花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制定2010年度招商引税激励的实施办法。
一、招商引税激励的范围:
(一)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新注册于街道招商中心的贸易型企业,所产生的实得财力。
(二)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交纳于街道协税办的租赁税等小税源,所产生的实得财力。
二、激励办法:
(一)财力结算办法
1、贸易型企业财力结算:根据税种按区地方收入结算标准的90%给予结算。具体结算的税种及结算标准是(按缴税额):增值税13.5%(15%);营业税54%(60%);企业所得税21.6%(24%)
2、小税源财力结算:按营业额的2%给予结算。
(二)实得财力分配
1、注册于街道招商中心的贸易型企业
(1)企业的扶持办法:贸易型企业的扶持协议由各村居与引进的企业签订协议,但必须经街道财政审计科或经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兑现;企业提出隔月进行扶持的,各村居所签订的协议交至街道招商服务中心或有街道招商服务中心与客户代理签订扶持协议(但有关扶持具体内容必须经所涉及的村居确认),由招商中心统一办理。
(2)结算年限:从2009年1月1日起注册于招商中心的贸易型企业财力结算的年限暂定为三年。
(3)实得净财力分配:
①净财力:根据财力结算标准减除企业扶持为实得净财力
②具体分配:
A当年度新招商的贸易型企业:按净财力的25%为村居收入;按净财力的75%为支部书记支配。
B新招商的贸易型企业次年结算:按净财力的25%为村居收入;按净财力的10%为街道财政收入;按净财力的65%为支部书记支配。
C新招商的贸易型企业第三年结算:按净财力的25%为村居收入;按净财力的25%为街道财政收入;按净财力的50%为支部书记支配。
D新招商的贸易型企业第四年开始:按净财力的50%为村居收入;按净财力的50%为街道财政收入。
③根据税种按区地方收入结算标准所留存10%的分配:5%为街道财政收入;5%为街道招商风险基金。
2、缴纳于协税办的小税源:
(1)财力分配:根据财力结算办法结算所得财力的10%为村居收入;90%为支部书记支配。
(2)有关客户的扶持奖励在支部书记支配额度中列支。
三、其他说明:
(一)新注册于街道招商中心的企业项目,其法人或合伙人不能与原注册于街道招商中心的企业项目的法人或合伙人同名,否则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街道招商中心对各单位新注册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如发现街道招商中心内部人员与各单位串通作弊,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对企业扶持的相关要求:
1、企业扶持税种的范围:只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原则上不予扶持。
2、企业扶持标准:增值税最高扶持10%;营业税最高扶持40%;企业所得税最高扶持16%。
3、对企业超标准扶持的,必须经街道领导审批同意后兑现。
(四)对街道所属公司招商引税结算办法
1、贸易型企业的财力结算标准:根据税种按区地方收入结算标准的100%给予结算。
2、不享受村居贸易型新招商政策的激励办法。
3、对企业扶持的要求同村居。
4、小税源的政策同村居。
(五)招商引资支部书记支配部分的分配,必须经村居两委班子讨论,并将其分配结果报联村挂厂领导。
四、本意见的解释权属街道分配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