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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花桥街道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的意见

主动公开

2011.10.15

各村居: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青府办发[2011]32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也为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下基础,经请示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在全街道开展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2、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统计对象

  按照沪府发[1996]34号和沪府发[1998]55号文件精神,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始,户口在村(队)、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确认农龄对象应注重户口在村的农业人员,淡化劳动在队(含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与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这两个条件,现确定农龄统计的具体对象如下:

  1、自195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户口在村、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成员。年龄上实行封顶,男、女均到60周岁,按实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插队知青按户口迁入村时起至户口迁出村为止(按镇派出所户口为准,下同),计算农龄。

  3、服役军人的军龄应计算农龄,提干后的军龄不计算农龄。

  4、支援边疆和内地建设的知青(云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其工龄计算农龄。

  5、外来媳妇及其他不是本市户口的成员应从户口迁入村时起计算农龄。

  6、本市婚嫁进出的农民以户口迁入村时开始,迁出村时终止计算农龄。

  7、土地换镇保的农民,按落实镇保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8、户口在村的非农成员,只计算以前农业户口期间的农龄。对已列编落实保障的人员,自落实列编、保障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9、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国有企业等接班顶替的,前辈户口迁入村成为农业户口,退休时享受国家城保待遇的,不属于确认农龄的对象。

  10、对已撤制的队,且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不再进行农龄统计。对已撤制的队,尚未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按上述政策原则统计农龄。

  三、操作方法

  1、街道成立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办公室(设在经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属村队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村、队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为组长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小组,完成清点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组织会议、进行公示、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2、进行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工作,有村、队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小组负责。

  3、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完成后,需与派出所核对、与农户核对,然后工作小组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决议。

  4、将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确认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若有异议,经核实修改后,再进行7天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农户代表签字确认。

  6、农龄统计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根据区农委要求,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今年,在青山居委会、七汇村、新姚村先行试点,力争年底完成。为明年的全面推行打下基础。

  2、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村居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要坚持统一确认条件,统一计算口径。存在的未尽事宜和个案,由村民小组表决通过,或由街道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3、农龄统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所有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已撤制且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队,应将以前农龄统计资料统一归档,有遗失的及时补齐。今后要落实加强档案管理的工作。

  附件:1、香花桥街道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

     2、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操作流程图

     3、农龄统计基础表

     4、组农龄统计汇总表

     5、村农龄统计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