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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2.11.16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畜产品质量和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关于青浦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青府办发〔2012〕52号文件及青浦区农委关于《青浦区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规范养殖与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推广畜禽标准化养殖,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切实改善目前存在的不规范养殖状况,推行“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有效制止小型养猪场对环境的污染,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规范养殖行为,推行健康生态养殖,严禁饲喂泔脚及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在本地区养猪,对现有的小型养猪场全部进行逐步退养。区农委锁定街道指标任务69户,其中外来养殖户24户必须退养,45户本地养殖户可以采取规范养殖和退养相结合的办法。

  3、治理进度安排:至2012年12月底,各村根据现有的养殖户数,完成50%的退养任务;至2013年6月底,完成90%的退养任务;至2013年12月底,全面完成退养任务。

  三、工作措施

  各村居委会是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城管分队、房屋征收办、“大联勤”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全力配合各村居开展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快推进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街道成立畜禽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村居成立由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治理工作小组,并安排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锁定目标

  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小型养猪场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小型养猪场的情况(养殖面积、养殖数量、环境污染情况、违规占用耕地等情况),锁定目标,并于每月30号上报退养情况。凡发现新增养殖户由各村居自行解决。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1、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承担起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保障食品安全和建设“绿色青浦”的高度出发,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与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退养治理目标任务。

  2、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督促与检查,把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1)街道农业部门负责计划的制定、总结统计和验收结算,并加大对养殖场饲喂泔脚的行为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对饲喂泔脚的肉猪上市不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方法;(2)城管分队加大对全街道餐饮单位违规向畜禽养殖户提供餐厨垃圾的行为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餐厨垃圾流向畜禽养殖场;(3)环保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设施不健全、偷排、不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从严查处;(4)拆违办对违反占用耕地建畜禽养殖场的行为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并限期拆除。

  (四)提前告知,签订协议

  各村居要将退养告知书发放到养殖户并签订好退养协议,原则上从即日起按“只出不进、按生产周期适时上市或自然淘汰”原则进行清理。与养殖户签订退养协议。

  (五)加强监督,确保长效

  要坚持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长效管理管理机制,确保综合治理成果。各村居要严格土地流转管理,禁止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杜绝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对发生新建、扩建行为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

  四、政策措施

  1、原则上外来养殖户且是田间违章搭建的棚舍不享受补贴。配合退养工作,可适当补贴。

  2、按时间节点退养并拆除养殖棚舍的,按每平方米80元进行补贴。

  3、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退养的,每退养一户外来养殖户奖励各村居委会1000元;每退养一户本地养殖户奖励各村居委会2000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