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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阳街道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QF4110000-2016-003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6〕61号

2016.06.14

 

各村、居、机关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夏阳街道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夏阳街道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街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支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街道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财务报销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财务报销”)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财务报销实行部门申报、核算中心审核、领导审批。

(二) 核算中心负责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票据日期、款项内容(用途)、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附件包括物品清单、银联签购单及相关费用支出所需的凭据。

(三) 除对个人吊唁费、探病费、困难补助及志愿者补贴等外聘劳务费外,一律不得使用自制凭证,需以正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方式发放给个人的,需提供签收单。

(四)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报刊费、日常维修(护)费、以及列综合支出的招待费和会务费等属机关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支出范围,由党政办办理报账。由银行直接托收的费用支出,可根据银行扣款凭证直接入账。

(五) 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报销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严格控制培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六)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 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相关规定。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出国费、水电费、邮电费、报刊杂志订阅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维修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及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其他商品服务支出项目,都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

水电费支出,在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之前,已办理银行托收的视同公务卡消费。

除此之外,下述情况可使用现金:

1.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2.向个人支付吊唁费、探病费、困难补助、1000元以下(含)货物的价款等;

(八) 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借款须填写暂支单,注明用途和金额分别报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自借款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款。

(九)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无特殊原因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的;

2.因公务卡结算后由持卡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利息或滞纳金的;

3.因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而产生手续费的;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的。

(十) 凡涉及宣传制作、拆违、整治、垃圾处理、装修等工程或可参照工程审价的项目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项目由街道内审逐渐过渡到委托第三方审价。行政口宣传费用由党政办审核后执行;党委口宣传费用有党群办审核后执行。

(十一) 凡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必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夏阳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青夏街2014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非集市采购) 预算单位需提前2个月完成资金申请审批并交综发办,由综发办完成政府采购手续预算单位按合同规定申请付款。

集市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单位完成资金申请审批交综发办,由综发办完成集市采购,并按实际采购金额直接付款。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两年。

2.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以下表格数据为2016年支出限额标准,以后年度街道将根据相关部门文件予以调整。

 

附件:1.夏阳街道2016年支出限额标准

            2.青浦区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

            3.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