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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阳街道无偿献血实施办法

QP4005002-2017-001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7〕35号

2017.05.08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本街道献血工作,充分发挥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无偿献血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无偿献血是法律赋予政府及各部门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及各类协管队伍人员要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二、操作办法
   (一)登记方式。街道对符合献血年龄的工作人员,按年龄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登记,凡新录人员先行登记。
   (二)献血原则。根据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无偿献血任务,主动报名参加献血的人员优先安排,其他未参加过献血的人员按顺序首轮参加验血、献血,曾参加过献血的人员次轮加入。
   (三)基本要求。献血人员须符合献血基本条件,即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体重超过50公斤,女性体重超过45公斤。
三、福利待遇 
所在单位对献血者应予以必要的关心慰问。
   (一)休假。为保障献血者在献血后的身体恢复和调整需要,对献血者献血后给予适当休假。
   (二)慰问。对献血者及时上门探望慰问。
   (三)疗休养。安排献血者疗休养一次(机关事业人员不影响其原疗休养待遇)。
四、激励机制
为鼓励本街道机关事业人员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所在单位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评先推优、干部培养等方面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对主动报名参加义务献血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对按照本办法轮到义务献血,如无原因不参加验血、献血者,取消其评先推优资格。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并参加次年献血。
本办法从20175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