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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阳街道财政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QF4310000-2014-003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4〕12号

2014.03.10

机关各科室(部门)、各村(居)、事业单位、开发区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财政信息公开,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市财政《关于加快推进区县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意见》(沪财办【20131号)、区财政《关于加快推进本区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意见》(青财预【2013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现就街道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和遵循原则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开门办预算”的总要求,不断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财政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评价、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透明度。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投入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的公开力度。紧紧围绕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推进,提高财政信息公开面向公众、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街道财政资金透明。
(二)遵循原则
1.依法依规。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本区和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2.全面全开。按照深化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着力推进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政府预算体系的全面公开。
3.有序有为。财政信息公开要按照国家和市、区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依法依规、积极有序地实施财政预决算审批和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运行的透明度。
4.准确准信。财政信息公开内容要明确具体,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财政预算、调整、执行和决算等收支情况。财政信息公开形式要行之有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和监督。
    二、重点范围
    街道重点围绕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行政经费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五个方面组织推进。
三、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
(一)政府预决算
1.责任主体:财政审计科
2.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公开内容。预决算收入科目明细化;支出科目按功能分类逐步细化到“款”级,重点支出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二是定期公开信息。每月公开财政收支总量、增减幅度、执行进度、部分重点科目等执行信息。每季公开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追加情况)。
(二)部门预决算
1.责任主体:各预算部门
2.主要内容: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应以街道办事处下达的批复书为依据。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以及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在公开部门决算时,应以街道办事处批复的部门决算为依据。部门决算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部门财务收支决算总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及编制说明。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
1.责任主体:财政审计科、各预算部门。
2.主要内容:财政审计科负责公开经批准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公开内容应包括“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分项预决算数。各预算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基本内容应包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说明》。
(四)行政经费决算
1.责任主体:各预算部门
2.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不包括离退休支出);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等。二是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包括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费、租赁费、购置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
(五)财政专项资金
1、责任主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开主体。
2、主要内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隔年公开的办法,包括中央、市、区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公开和街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两个部分。公开内容应包括有关政策、资金来源、分配标准和分配结果、发放形式等,并突出到人(户)。
四、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加强财政与办公室、审计、各预算部门等之间的沟通联系,合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对明确要求公开的财政信息,积极做好向社会公开工作。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纪工委、办公室、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财政信息公开推进小组,加强对财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时间,形式多样
财政信息公开要以政府网站为主要渠道,不断加强信息网络载体建设,提高网上财政信息公开质量。涉及民生、群众直接关心的财政专项支出,视实际在特定区域主动公开,增强信息公开的实用性、便捷性和互动性。
街道办事处的预决算经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行政经费决算在收批复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2月底之前完成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在6月底之前逐步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
1、本办法由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两年。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