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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

QF4312000-2014-006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4〕63号

2014.08.18

 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综治科、拆违办、环卫所、市场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结合市委2014年工作要点、市政府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2014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沪食安委〔20141号)以及2014年青浦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青食安委办〔2014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1、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农服中心)
2、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产地农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责任单位:农服中心、经贸科、食药监所、市场公司)
(二)深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
3、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推进药店专柜(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责任单位:食药监所)
4、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工商所)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
5、落实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农服中心)
6、依法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肉品检验或经肉品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农服中心、市场公司)
7、加强对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的规范管理,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农服中心、市场公司)
8、督促活禽市场开办者落实各种管理责任,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行为,并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经贸科、城管中队、农服中心、食药监所、工商所、市场公司)
(四)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
9、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工作,要将餐饮服务单位油水分离器的日常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10、加快推进餐厨废油脂收运信息化工作,争取2014年内实现本街道餐厨废油脂收运信息化监管全覆盖。督促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和市食品协会关于本市“老油”收购指导价,推进餐厨废弃油脂有偿回收工作。(责任单位:环卫所、食药监所、食安办)
1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城管中队、食药监所、市场公司、食安办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城乡无证照综合治理
12、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区域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小杂货店、小超市、食品摊贩、菜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食药监所、综治科、城管中队、食安办)
13、规范农村自办酒席申报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用餐安全。(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卫生服务中心、食安办)
14、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特别是要将食品无证无照治理与拆违、“城中村”社会管理、人口综合调控、房屋出租管理、社区配套建设相结合,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破解监管难题。认真落实市城乡建设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单位:综治科、食药监所、城管中队、工商所、拆违办、食安办
(六)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5、督促儿童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劣质食品行为。(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城管中队)
16、严格执行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资质筛选和招投标,依法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七)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
17、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并采取停止经营等措施,主动将该食品清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再行销售。(责任单位:食药监所)
18、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责任单位:食药监所)
19、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餐桌。(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八)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
20、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加大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名单范围内物质的抽检力度。(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21、进一步完善本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有效整合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管资源和力量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充实街道食药监所,继续加强基层食药监所标准化及执法装备体系建设,继续加强村级信息员、协管员队伍以及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22、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农服中心)
23进一步完善本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进一步健全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食安委办作用,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管理任务(责任单位:食安办)
(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规范化建设
24、强化基层监管技术支撑,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化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懂技术、通法律、善调查的基层执法干部队伍。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监管责任制,明确基层监管机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许可、执法、抽检等标准化监管规程(SOP)。(责任单位:食药监所)
25、将食品安全纳入“大联动、大联勤”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责任单位:食药监所、综治科、食安办)
(三)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26、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快检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一线监管执法队伍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农服中心、食药监所)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共治
(一)探索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
27、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自有检验能力或委托检验等方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鼓励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教育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探索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责任单位:食药监所、经贸科、食安办)
(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8、探索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高风险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四、严格监管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一)持续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29、将危害最为严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整治最为迫切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责任单位:派出所、食药监所、农服中心、工商所、食安办)
(二)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
30、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责任单位:派出所)
31、根据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相关涉案问题食品技术鉴定机构及涉案问题食品处置办法,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等。(责任单位:食安办)
五、强化监测预警,科学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一)加强信息收集和舆情监测
3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机制,食品监管部门获知相关重大敏感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3、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继续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验等应急核心能力。(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三)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34、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和落实部门相关处置职责,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控制、安全评估、事件调查、信息发布等应急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责任单位:食药监所、食安办)
六、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一)做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35、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发挥“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持续效应,引导消费者理性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监管执法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农服中心、文体中心、食安办)
36、强化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责任单位:食药监所、农服中心、食安办)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37、加强与媒体的机制性沟通,主动介绍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阶段性成果,科学有序发布消费安全提示。(责任单位:食安委)
七、狠抓责任落实,搞好协调联动
(一)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
38、继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单位:食安委)
(二)强化督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39、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组织年度综合目标,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评制度。(责任单位:食安委)
40、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责任单位:食安委
请各单位分别于 2014830 1130日前 分别向街道食安办报送前三季度工作推进情况表(按照附件格式,将涉及本单位职责逐条逐项填报)和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填写附件)。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推进情况表

 
 
                        2014818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工作推进情况表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推进情况
(推进中/已完成/未完成)
工作情况
备注(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的原因等)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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