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阳街道办事处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奖励实施意见
QF4312000-2014-007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4〕64号
无
2014.08.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街道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政策,就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积极推荐、招录本街道劳动力,倡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推进非农就业和培训工作目标,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企业促进就业奖励
凡注册并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本街道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年度新招收本街道户籍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企业实际用工满一年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促进就业奖励:
1、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①本街道用人单位吸纳经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市、区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街道再按每人每年1000元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②本街道用人单位吸纳经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在市、区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街道再按每人每年1000元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2、用人单位录用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确认,并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的,在市、区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街道再按每人每年1500元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3、企业录用退伍军人,经街道社会保障科认定,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4、企业录用残疾人员,经街道社会保障科认定(挂靠人员除外),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5、企业录用刑事解教、戒毒人员,经街道司法所认定,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凡本街道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创业并正常开业的业主(包括成功创业并注册在我街道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等),开业时间满一年,并带动本街道户籍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除享受市、区补贴政策外,街道再进行奖励:
带动就业15人以上的,每超一名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因特殊情况不符合区补贴条件的,但对街道创业带动就业带来一定贡献和社会效益的,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三、鼓励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补贴
凡街道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30周岁),参加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岗位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认定后,除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外,街道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见习补贴。
四、鼓励培训奖励
为加快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大我街道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对2014年度获得国家、市、区级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人员奖励标准:
1、本地农民工等级培训:一次性奖300元/人;
2、初级工培训:一次性奖励300 元/人;
3、中级工培训:一次性奖励600 元/人;
4、高级工培训:一次性奖励2000 元/人。
培训人员经由夏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送审核,培训人员凭当年度经培训获得的国家、市、区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人培训所在培训机构结算。
五、对促进就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1、奖励范围:就业援助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中有贡献的企业及青年见习基地等。
2、奖励金额:
①建立并完善就业援助员、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工作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工作实际,给予年终一次性工作奖励补贴。
②用人单位及青年见习基地。对完成中心下达的年度青年见习指标的基地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元;为鼓励单位录用见习青年,提高录用率,对企业录用1至3人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800元;企业录用4至10人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企业录用1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200元。
六、其他
以上奖励办法于
2014年1月1日起
实施,至2014年12月31 日止。如今后市、区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本办法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由街道财政划入夏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户,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兑现。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