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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阳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QF4310000-2014-004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4〕38号

2014.06.10

 

各村(居)、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公司:
现将《夏阳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65

 

 

附件:
 夏阳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审计监督的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列入使用“夏阳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村民委员会全额投资及配套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街道财政审计科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室”)依法对街道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签订闭口合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前的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限额为85%,待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审价)后,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任何隐患结清工程款。
第五条  建设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后实行下浮制度:
1、负责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竣工结算审价后的下浮制度。
2、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取得建设投资项目,其建安工程审价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执行,对邀请招标以及议标和协议及内部招标的建设投资项目且文件中没有明确下浮率的均属承诺审计后下浮的范围。
3、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下浮费率标准为:
1)基础设施、土建项目、房屋安装下浮3-5%
2)安装、装饰、市政项目下浮4-6%
3)其他各类项目(包括电子产品)下浮5-7%
4)绿化项目下浮6-8%
第六条  建设投资项目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室可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检查验收、施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七条  在开展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室根据有关规定,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委托及聘请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1、资金由市、区、街道财政三级安排的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室分别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送达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接受进行财务监理和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并出具财务监理报告(或审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审计室予以全程配合、协助。
2、资金由街道财政全额投资、拨入、补贴、财力分成、村民委员会自筹的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金额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建设投资项目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审计室予以全程配合、协助
第九条  审计室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依据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滚动计划,并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根据审计室制订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对建设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负责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向审计室上报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送审资料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立项依据、招投标有关资料、施工合同、勘察、测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工程预(结)算书、以及其他各项按要求应提供的原始资料等(具体按审计局要求表格填写)。
第十一条  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1、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监理、勘察、设计、代理等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3、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5、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6、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情况;
8、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9、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财务结算、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10、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11、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12、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13、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室在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及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财务监理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报告中,存在的对建设投资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工程结算中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的,对改变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等问题,审计室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建设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随时了解跟踪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室的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审计室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街道纪工委视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负责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部门)未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的,由街道纪工委视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责任人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劝诫、取消委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夏阳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青夏街[2009]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以下简称“审计监督”),促进建设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内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建设项目内部审计》、《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夏阳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夏阳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