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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夏阳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2.01

机关各科室、部门:

《夏阳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阳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

夏阳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推进街道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经法纪,合理、节约、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自觉接受街道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包括综合党委、党员服务中心)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单独设置账户的科室、部门均纳入机关财务管理。

  第四条   核算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记帐及时,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经费报帐实行事先审核、“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报帐程序为经手人在报帐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科室负责人证明→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每逢周二、四)

第七条   财务以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具体为单位名称、票据日期(原则上出票日与报帐日间不超过30天)、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有权予以退回。

第八条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报刊费、日常维修(护)费、以及列综合支出的招待费和会务费等属机关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支出范围,有党政办办理并报帐。科室因条线业务确需属机关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支出范围,由科室办理并报帐。在职家属医药费、子女幼托费、参加成人教育、职称考试、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等,需经人事部门意见。办理银行托收业务的,根据银行扣款凭证直接入账。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小额零星开支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外,1000元以上的开支,一律转帐支付。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招待费除外)的零星支出;

第十条   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借款须填写暂支单,注明用途和金额分别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自借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报帐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款。

第十一条   严格支票管理。支票由出纳向银行购买,并设置“支票备查簿”,按“票印分管”的原则进行保管,支票使用的各种印鉴不得交由出纳一人保管;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十二条   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要坚持每日盘点,银行存款按规定在每月与银行对帐。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负责保管会计资料,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要符合规定手续。

第十四条   核算中心工作人员要配合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改进。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