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夏阳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3.04.10
各村(居),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规范投资建设程序,提高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房屋建筑、装修装饰、水利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
资金来源主要为:
1、上级财政投入或补助的资金;
2、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投入或补助的资金;
3、本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管理机构
成立夏阳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市政管理科,具体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审批协调,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项目计划申报及审批程序
1、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及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于上年10月底前向项目办提出项目申报,项目办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会审,原则以确保上级全额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配套项目视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视街道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量力安排。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设计投资咨询,提出初审意见,于上年11月中旬报项目领导小组审议。
2、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经街道党政班子会审议后确定。
3、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议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签约或擅自实施。年内如遇增加、减少投资项目,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时随本部门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
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项目投资比原计划超支10%以内的由项目领导小组审议,超支10%以上的,须报党政班子会审议。
四、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1、经批准的投资项目,项目办严格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立项、招投标等。
2、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入区招投标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
3、投资金额10-20万元,及因特殊情况未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项目办应选择三家及以上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邀请招标,项目领导小组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评标定标,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再转包。
4、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办初议,报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5、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办应及时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文明施工等合同文本。同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
6、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计划调整(增加预算资金、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报项目办和项目领导小组,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7、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办、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街道财政审计科审计室依据《夏阳街道建设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负责实施,项目办、相关职能部门不准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8、投资项目结束后,涉及资产的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需办理产证的应及时办理产证。
五、资金管理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办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工程竣工经发、承包人和审价单位签字、盖章后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限额为80%,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需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予结账,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
六、监督管理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从规划和计划编制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街道纪工委、财政、审计部门可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相关检查稽查。
七、其他规定
1、因不按规定操作程序而擅自增加预算的,超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负;因工作失职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2、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3、村级组织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暂定两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