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夏阳街道机关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QF4310000-2014-009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4〕82号
无
2014.10.20
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村(居):
《夏阳街道机关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阳街道机关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夏阳街道机关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报销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支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财务报销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财务报销”)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接受街道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包括综合党委、党员服务中心)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单独设置账户的科室、部门均纳入管理。
第四条 财务报销实行部门申报、核算中心审核、领导审批。
第五条 核算中心负责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票据日期(原则上出票日与报帐日间隔不超过 30 天)、款项内容(用途)、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附件包括物品清单、银联签购单及相关费用支出所需的凭据。
第六条 各科室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报销需落实资金后并按规定支出,凭资金落实等有效凭据予以报销并列该部门项目支出。
第七条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报刊费、日常维修(护)费、以及列综合支出的招待费和会务费等属机关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支出范围,由党政办办理报账。科室因条线业务确需列机关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支出范围的,由科室办理并报账。由银行直接托收的费用支出,可根据银行扣款凭证直接入账。在职家属医药费、子女幼托费等,需经人事部门审核。
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报销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等有关规定,视金额情况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凡属于公务卡使用范围的,一律以公务卡结算。除此之外,1000元以下(含)及下述情况可使用现金:
1、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2、向个人支付货物的价款;
第十条 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借款须填写暂支单,注明用途和金额分别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自借款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无特殊原因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的;
2、因公务卡结算后由持卡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利息或滞纳金的;
3、因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而产生手续费的;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的。
第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如因财务审核不当且入账,并造成的损失,追究审核人员、出纳及会计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青夏街〔2013〕11号《夏阳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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