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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阳街道大病重病家庭帮扶实施意见

QF4306000-2015-002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5〕80号

2015.04.27

         为帮助本辖区内大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渡过难关,更好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帮扶对象
具有夏阳街道常住户籍,并居住在夏阳街道的家庭成员中患有大病、重病的家庭。
二、帮扶范围
(一)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镇保报销、医疗大病重病救助等各类补助,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10000元以上的部分。
1.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奖金、各种津贴。
经营性净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收入。
财产性收入:利息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保险投资收益等。
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等。
2.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界定
在岗人员,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明细。
协保人员,提供协保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或协保协议,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离、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存折明细。
失业、无业、自由职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劳动手册明细,领取失业保险金、就业补贴、缴金补贴以及其他各项补贴的银行卡明细。
低保、重残无业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每月发放的低保重残补助的银行卡明细。
个体工商户等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以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其他各类人员,提供能证明相应身份和收入的证明。
(二)对特殊病例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商讨确定。
三、帮扶内容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方可申请大病帮扶。
申请大病帮扶对象一律凭正规医疗机构发票,癌症等认定的大病病人确需到其他商业药店购药或私人诊所就诊,凭城镇医保约定的正规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
四、帮扶标准
(一)一般帮扶对象
10000元(含)——30000元,补助10%
30000元(含)——50000元,补助15%
50000元(含)——100000元,补助20%
(二)特殊帮扶对象:
100000元及以上(白血病、肝肾等器官移植、尿毒症等重大病症对象),补助30%,救助最高封顶50000元。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经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书记签字盖章后送街道市民综合帮扶服务社。
(二)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帮扶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大病帮扶家庭帮扶申请表;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附全年工资清单);
4.申请大病帮扶对象原则上凭定点医院正式发票的原件。
(三)大病帮扶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补助金额均应在各村(居)委会的村()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居)民小组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无失实,方可发放补助。
(四)相关责任
帮扶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帮扶资格,追回帮扶资金,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说明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美容、整形治疗、矫形治疗、健美治疗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因交通事故、工伤、酒后闹事、斗殴、自残、以及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七、本实施意见自 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执行,以公历年度发票为单位计算。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夏阳街道市民综合帮扶服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