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阳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QF4008004-2018-003
主动公开
青夏街〔2018〕45号
无
2018.04.28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遵循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合同管理、全程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购买主体
夏阳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有购买需求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会转移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外,机关承担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下列服务事项,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评比、行业考核、行业投诉的处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三)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购买方式
对具有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本实施办法主要针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项目,即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第五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项目涉及的服务领域与被核准的业务范围需相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接实施项目的基本设施条件,实际参与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专业资质的占一定比例;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社会信誉良好,在规范化建设评估中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购买服务流程
(一)项目设立(各职能部门)
街道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的需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并可以在立项前,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或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进行需求调查。
(二)预算申请(各职能部门)
在规定的部门年度预算申报时间内,以项目化形式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申请。
(三)立项审核(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各职能部门集中拟定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预算一并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工委会议审核。
(四)汇编目录(综发办)
街道财政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结果,汇编形成街道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对即时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酌情适时报送,经审定后增补列入购买服务目录。
(五)项目公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由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社会公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
采购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
(2)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范围;
(3)实施项目的总体资金规模;
(4)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申请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5)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和咨询联系方式等;
(6)其它需公示的信息。
(六)项目申请(社会组织)
参与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在指定期限内向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的材料,如项目实施方案和资质证明材料等。
(七)资质认定(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初步确定有意向性的项目承接主体名单。
(八)组织评审(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委托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组建成立评审小组,开展对服务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组织起草评审报告,向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推荐服务项目承接主体。
(九)公告结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评审结果确定后,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批准后,由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布《夏阳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成交通知书》,并依据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
(十)签订合同(各职能部门)
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旦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后,由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项目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评估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并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十一)履约管理(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实行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承接主体双方负责制。
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要加强立项指导、项目督导、绩效评估等工作,监督项目承接主体按时保质完成项目。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结项总结情况,适时向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
项目承接主体要按计划进度和实施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和项目档案管理机制,及时向街道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承接主体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项目的,须即时向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和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及材料,由职能部门和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认可后报街道办事处。项目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将视情对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项目承接主体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十二)评估验收(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施。需根据合同约定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以项目实施效果、社会效益和满意度测评等为重点,开展绩效评估验收,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结果报购买项目的科室和同级财政部门。
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的承接主体,经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和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经评审小组同意,可在次年承接同类型项目时酌情放宽条件优先考虑。对未按进度或未到质量要求的,购买项目的职能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项,并不再继续拨付资金。被撤项的项目,还需酌情收回部分拨付资金,项目承接主体在二年内将不予受理申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三)资金拨付(职能部门)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街道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进度将资金统一拨付。服务期限为一年的项目一般分为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为项目金额的50%,于签订合作协议内的一个月内拨付,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30%,终期评估合格后拨付最后的20%。服务期限不满一年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协商后,分为一次或二次拨付。
第七条 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全面推进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工作,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总召集人,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街道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共同完善夏阳街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项目目录;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资金保障和资金审查等职责;
3.各职能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测评估,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4.各职能部门在每月25日前本月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的相关信息报自治办,由自治办收集统计汇总报街道办事处;
5.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制订夏阳街道向社会组织(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审核社会组织资质,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服务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村、居购买的服务,要对承接主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但体制内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承接主体的补贴。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涉事组织列入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承接夏阳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街道纪工委、督查办要定期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夏阳街道扶持、培育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须向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第九条 所有服务类项目的购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意见中的要求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
第十一条 街道各村、居作为购买主体,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社区自治办。
附件:1.夏阳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流程
2.名词解释
3.夏阳街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入驻社会组织)推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