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泾镇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办法
QE5115000-2013-001
主动公开
徐府发[2013]110号
无
2013.11.25
各村(居):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青浦区小型养猪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2〕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我镇小型养猪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和禁止新增养猪场,有效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改善我镇生态环境,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长效管理办法。
一、各村(居)要严格遵守我镇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徐府发(2012)92号),禁止出现违法用地和田间违建,从源头上控制出现新增养殖户。
二、对已退养的养殖户,应及时将原养猪棚舍拆除,防治养殖户产生侥幸心理,再次养殖。
三、对进行达标治理的养殖户,所在村(居)应派专门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如喂食泔脚、添加剂、随意排放粪便等现象),应立即通报镇相关部门,按照达标治理协议进行处罚。
四、村(居)是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有效监管,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无新增和违规养殖场的出现。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