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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推进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主动公开

2012.12.14

索取号:QE5115000-2012-001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2)92号  发文日期:2012-12-07

各村(居)委会: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2】8号)和青浦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着力解决当前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结合本镇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逐步规范土地流转,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使有限耕地发挥更大效益。同时,着力解决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农业生产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二、规范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把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村(居)委会。同时鼓励各村(居)委会把农民流转出来的土地、农民土地换镇保的土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委托给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流转发包。

  (一)流转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根据种植的植物品种和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而定,但原则规定如下:

  1、种植粮食作物的合同期一般为1年;

  2、种植蔬菜作物的合同期一般为3年;

  3、市、区级农业生产项目和特色农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5年。

  现有流转合同如有不符合期限规定的,应尽快纠正。

  (二)流转用途

  流转的土地(包括农民自行流转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区、镇“十二五”农业规划要求,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粮食生产面积和蔬菜面积,不准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不准搞建筑设施,不准开挖渔塘,不准植树造林,不准开展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其他各种活动。

  (三)流转价格

  土地流转价格应以种植的作物所产生的效益和周边地区土地流转价格为参考,一般种植粮食作物的,每亩流转价格不得低于1000元;种植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每亩流转价格不得低于1400元。土地流转最低价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由镇政府讨论决定。

  (四)流转对象

  土地流转必须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和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管理者必须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生产组织和经营能力,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和专业农业知识,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服从农业规划安排(包括茬口安排),听从农业技术部门指导。

  (五)流转收益

  农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村(居)委会流转的,土地流转收益应全额归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所有,村(居)委会不得截留。村(居)委会委托镇农业服务中心流转的土地收益,镇农业服务中心也不得作任何截留,全额返还给村(居)委会。

  (六)标准化合同

  土地流转必须使用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七)备案存档

  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镇经管中心统一登记造册,备案归档,加强监督管理。

  (八)加强监管

  为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管,确保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镇政府成立规范土地流转领导小组,由分管镇长任组长,镇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经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为组员。委托镇农业服务中心流转土地的,由规范土地流转领导小组负责对承包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承包经营者。各村(居)委会自行流转土地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规范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各村(居)委会应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此项生效条款。

  三、严格执行有关农业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后,村(居)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市和区有关农业优惠政策(包括各类补贴政策),不得截留各级政府对农业种植户的各类补贴,不得增设限制条件,不得延期发放。村(居)委会签订的目前在仍在有效期内的土地流转合同有违反上述政策条款的,应立即纠正。

  四、搞好田容田貌

  承包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田头不准有违法搭建,不准进行秸秆焚烧,不准破坏农田基础设施,不准破坏田边绿化,积极搞好农村田间的生态环境,确保环境整洁、卫生、有序。

  五、确保农产品安全

  承包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自觉遵守农产品生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推进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科技发展

  要通过土地规范化流转逐步实现土地的统一经营管理,以利于土地向专业经营者、种田能手集中,从而加快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要积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专业化经营。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管理服务工作坚持“谁发包、谁监管”和“属地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实行统一流转后,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服务,包括水、电、农机、生产资料等各项服务,仍以村(居)委会为主体,村(居)委会要不断加强完善管理服务农业生产的水平和质量。

  镇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经管中心等条线部门应不断增强管理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全镇农村土地的规范化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