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泾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QE5104000-2020-02
主动公开
徐府〔2020〕71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0.08.21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部门):
现将《徐泾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徐泾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青浦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意见》(青府办发〔2014〕34号)、《青浦区审计结果整改标准认定暂行办法》(青府办发〔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石。内部审计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镇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村(居)委、各镇属单位(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的财政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实现工作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党群)、纪委书记、分管副镇长、党委组织委员任副组长及镇办公室、纪检、组织、经管中心、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管中心(内审中心)。
第五条镇的内审机构为镇经管中心所属内审中心,在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镇内审中心根据需要配备1名内审工作负责人、6名以上专职内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内部审计教育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确保审计质量。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受法律保护,被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镇内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初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年末向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每年向区审计局提交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和总结、内审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资料等。
(二)负责对镇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有关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单位的债权债务、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三)根据镇党群办(组织人事)的审计委托,负责对本镇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四)负责对使用镇财政资金或镇、村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镇党委、政府以及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内部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重点监督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关注预算收入的真实完整性和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收支结转等情况。加强对镇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其他资金、镇和村集体“三资”等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三至五年一轮审”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任中审计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对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目标。围绕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管理控制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开展审计和进行审计评价。
(三)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按照《徐泾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徐府发〔2018〕90号)的要求,对各单位使用镇财政资金或镇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用跟踪审计的方法,强化项目事前和事中监督,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提高审计工作实效。
(四)专项审计和调查。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针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专项审计和调查,揭示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为领导的决策和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五章内部审计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镇内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徐泾镇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徐府发〔2019〕2号)文件中关于审计服务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镇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通过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镇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除外),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镇内审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六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内审机构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六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相关问题,应当支持、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等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上报镇有关部门。
第七章审计整改
第十八条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审机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按照《徐泾镇审计结果整改标准认定暂行办法》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提出处理措施。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对象作出具体说明。内审机构对审计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十九条被审计对象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内审机构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根据审计所反映的“问题清单”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被审计对象应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约谈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以下情况的,镇分管领导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1)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2)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镇内审机构或向镇内审机构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镇相关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要将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进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