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和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的实施办法

QE5314000-2016-001

主动公开

徐府发〔2016〕39号

2016.05.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 号)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人社〔2015〕23 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推进创业型社区建设,营造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健全创业带动就业体制机制,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就业难问题,积极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 促进就业奖励
  1、 用人单位吸纳本镇户籍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2、 用人单位吸纳经市、区认定的本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3、 用人单位吸纳本镇长期失业青年(三年以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和就业者本人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4、 用人单位吸纳本镇退伍军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5、 用人单位吸纳本镇残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6、 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刑释解教、戒毒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二、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 凡参加本镇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的有创业意向的各类人员,能自觉完成全部培训课程的学杂费全免,并按培训考勤发放每人每天40元的误工补贴,经考试合格者再一次性奖励500元。
  2、 凡本镇16-30周岁的高中或高中以上三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的,经区就促中心认定后,除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奖励(用于见习基地和见习生本人补贴)。
  3、 凡在本镇注册成立的创业组织,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2人及以上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能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除享受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外,给予一次性初创期补贴5000元。
  4、 凡自主创业的各类创业组织,年内每带动一个本镇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以办理正常用工登记备案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5、 为鼓励本镇区域内各类民营创业(创意)园区,积极创建、创新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基地),经区考核验收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市认定为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的,每年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三、鼓励培训奖励
  用工单位职工参加由本镇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能自觉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参加考试获得国家、市、区级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初级工一次性补贴300元/人;中级工一次性补贴600元/人;高级工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技师一次性补贴3000元/人。培训机构自主招生的项目列入本镇年度考核指标的,享受同等补贴。
  四、鼓励城居保续缴和扩覆奖励
  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纳保工作,对各村、居有贡献的代办员按续缴指标数完成80%的补贴30元/人,完成超过80%的补贴50元/人,;新增扩覆的每人奖励100元。
以上实施办法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审核和发放,镇社区管理办、司法所和禁毒办等协助配合。所需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本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徐府发【2008】37号、38号和【2013】115号文件自动作废。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