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QE5315000-2016-001
主动公开
徐府发[2016]75号
无
2016.08.31
各村(居)委会、镇属公司、镇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府〔2015〕69 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青府〔2016〕13号)要求,定于2016 年开展本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本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本镇农村、农业、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本镇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居民委员会;镇政府。
农业普查的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本镇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 年12 月31 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徐泾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镇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村(居)委会、镇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镇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农业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涉农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村、居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工作,镇农业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工作人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农业普查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镇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农业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提供普查的进展情况。要通过报刊、宣传栏、互联网等,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农业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事例,引导农业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农业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农业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