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QE5304000-2020-01
主动公开
徐府〔2020〕8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0.02.23
各村(居)、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全力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困难,根据青府发[2020]3号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订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1、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在徐泾镇的;
2、在疫情期间主动采取防疫措施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疫工作的。
二、支持内容
1、加大属地财政倾斜力度
支持企业恢复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活动,对上年度月均纳税3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根据企业今年2-4月份实际贡献的区镇两级财力,其中镇级财力根据扶持协议约定按月扶持,区财政倾斜财力按月全额给予扶持。上年度纳税未达标而本年度2-4月实际贡献区镇两级财力达到30万元/月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年度新增的所有纳税企业参照执行。
2、统筹支持中小企业
在区财政倾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统筹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弥补中小企业经营损失,支持企业防疫物资采购或防疫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鼓励和倡导市场主体为租户减免租金,根据实际减免金额镇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3、减免集体资产房租
对承租镇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给予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支持;对承租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参照执行。
4、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联络沟通,指导企业完善防疫工作,协助企业筹备防疫物资。制定正面清单,为优质企业提供政策申请、用工复工、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帮扶企业渡过难关。镇企业服务中心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开设服务咨询热线(电话:
59765749
),及时了解企业发展困难和诉求。
三、其他
1、本意见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2、本意见由镇经发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3、因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执行上级政策。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