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泾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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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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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2.11.0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提高法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沪司发〔2020〕108号)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法制审核目的
(一)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高法治水平,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二)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和标准,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二、法制审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核原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严格遵循依法规范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
(二)提高执法水平原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注重执法实效,促进法治思维养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集体会审工作原则
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进行集体会审,提升法制审核工作质量。
三、法制审核要求
(一)司法所和其他法制审核部门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可委托律师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反馈,确保法制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所和其他法制审核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加强法制审核工作指导、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掌握法制审核标准,确保法制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法制审核意见合法合规。
(三)司法所和其他法制审核部门对律师作出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考评、考核,确保法制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四、法制审核程序
(一)法制审核主体
1、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主要由司法所负责,其他部门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该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2、法制审核人员与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审批、决定人员应当分离。
3、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审核机构也可以委托律师参与法制审核。
(二)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核权限、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定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法制审核流程
1、在作出执法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给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审核要求或材料不齐的,应当在补齐材料后进行审核。
2、材料处理:司法所或其他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2)对于不属于法制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3)对于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送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受理。
3、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决定办理期限内,预留必要的法制审核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法制审核期限内进行审核,需要委托律师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核材料移送至律师。
4、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可由司法所组织职能部门、律师、专家等专业人士集体会审。
5、审核完成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四)法制审核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3、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
4、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报请相关部门决定。
五、其他事项
1、法制审核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2、委托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应当做好费用保障。
3、合法性审核意见供送审部门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六、解释主体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青浦区徐泾镇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七、试行时间
本工作规则自2021年 8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二年。
青浦区徐泾镇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