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中共青浦区徐泾镇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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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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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5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
一 机构性质
第一条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第二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平安办、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平安办、司法所副职、法治专职干部(法制办)、顾问律师及相关部门同志组成。
第三条司法所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党政办、平安办负责镇法治建设各项制度的实施、协调。
第四条法治专职干部负责法院各类法律文书、检察院建议书的签收、审核、汇报、转办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结案后,合同审查完毕后,法治专职干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材料;参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清理工作;参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审查工作等。
二 主要职责
第六条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市委有关全面依法治市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领导,统筹协调法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各部门、各村(居)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推进镇法治工作。负责完成区委依法治区办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对涉及法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及时向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八条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按照程序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统筹协调各部门、各村(居)和其他有关方面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对于各部门、各村(居)报送的法治工作重大措施或者拟开展的重要试点,提出拟办意见报委员会审批。对于本镇拟开展的重要试点,报经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程序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审批。
第十条接受各部门、各村(居)法治工作的决定和方案的备案,经研究评估后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于委员会决定出台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定和方案,按照程序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备案。
第十一条接受各部门、各村(居)报送的法治工作重要信息,包括工作推进中的重大进展、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等,提出工作建议报委员会。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上报本镇法治工作重要信息,包括工作推进中的重大进展、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等。
第十二条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实行重大问题预先协调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收集汇总有关全面依法治区问题的信息资料,提出委员会专题调研建议,负责委员会调查研究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第十四条邀请区委依法治区办领导、街道法律顾问,统筹有关部门、村(居)就法治建设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法治工作重要情况,法治调研与督察情况、重要法治信息等,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村(居)。
第十六条汇总和整理各部门、各村(居)向委员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向委员会汇报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程序报送区委依法治区委。
第十七条承担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十八条负责委员会的简报编印、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做好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三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以及委员会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法治工作情况和动向,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二十一条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开委员会办公室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者村(居)负责同志参加。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告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召开的各项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镇党政主要领导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并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抄报区委依法治区办,抄送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者村(居)。
四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