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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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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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2.09.01
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村(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村(居)民公约,望广大村(居)民自觉遵守,认真履行,并相互监督执行。
第一条、遵纪守法
1、遵纪守法:学法知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争做爱国守法公民。
2、社会治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不得偷盗、敲诈他人财物,不得涉毒、涉赌, 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条、道德规范
1、移风易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邪教组织或实施其他不文明行为。反对铺张浪费,破除陈规旧俗,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2、家庭邻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兄友弟恭。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和谐相处。
第三条、文明修身
1、健康生活:提倡节能节水、低碳生活、绿色环保,秉持健康文明生活理念。
2、文明餐饮:倡导使用公勺公筷、讲究文明餐桌礼仪、普及科学膳食知识、积极培育健康文明、节俭惜福的餐饮文化。
3、志愿服务: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微笑四叶草志愿者正能量,形成“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人居环境
1、公共环境: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动。不得高空抛物、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倾倒污水、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指定位置。
2、文明养宠:不得饲养家禽,饲养犬只需遵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到遛狗必牵绳,粪便及时清理。
3、文明装修:遵守报备制度,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随意分割,不得违法搭建、乱倒建筑垃圾,保持公共部位整洁,在规定时间内施工,避免噪声扰民。
第五条、生态环境
1、爱护绿化:不得攀折花草树木、乱晾晒、乱刻画,不得占绿、毁绿。
2、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边倾倒和乱扔垃圾,保护河浜水源,维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公共安全
1、房屋安全:房屋出租必须履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备登记(农村自建房出租须履行《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规范》)。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杜绝“日租、群租、居改非、厨卫共用”等情况,不得加层或破坏房屋原有结构。
2、出行安全:人员和车辆出行需遵守小区管理制度,车辆进入小区要减速慢行,不得鸣笛。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停放绿化带、通道口等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3、消防安全:不得挪用、圈占、埋压、损坏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入口。不得私拉乱接,电瓶车不得入室停放及充电。不得安装影响疏散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不得违反用电、用液化气钢瓶等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有可燃物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木板、泡沫夹芯板等)进行房屋分割。
4、疫情防控:自觉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群防群控,群策群力。坚持“防疫三件套”和牢记“防护五还要”,遵守登记报备制度。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第七条、奖惩机制
秉持合法合规、发扬民主、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文明家庭等形式评优评先,通过红黑榜、评分榜等形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附则
为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公约的规定,细化流程、规范标准、提供依据、落实举措,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人居环境——文明养宠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一)养犬登记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只。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居住地所在的兽医站或经区农委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再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时进行年检。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未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未进行养犬登记的,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二)养犬行为规范
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长度不超两米的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进入居住区内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2.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若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4.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收养的个人或单位,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5.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派出所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法律责任
养犬人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等部门出具处置结果,养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居环境——文明装修
房屋装修严格按照报备登记制度,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三、公共安全——房屋租赁
(一)空间使用规定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人数和面积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三)自建房出租管理
根据《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自建房,不应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用于群租的;
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5.违反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6.门窗出入口的位置设置固定防盗笼、栅栏、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的;
8.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的;
9.无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出租用于居住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说明
此附则与村(居)民公约同步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