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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重点内容解读 2019-11-11


《上海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于2019年8月15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保障基金是指本市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机构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专项基金,以及医疗救助等资金。

不适用范围:参保人员请求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不适用本细则。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伪造医疗服务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举报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拨打市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电话:62723106;青浦区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33860752

奖金幅度: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