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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

2024.0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通过“上海青浦医保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http://www.shqp.gov.cn/ybj/);

2、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点;

3、“青浦医保”微信等新媒体;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618号三楼308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33860752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618号三楼308办公室,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799

电话:3386075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青浦”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青浦区医疗保障局”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青浦”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浦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618号三楼308办公室;邮政编码:201799;联系电话:33860752。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