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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0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主动公开

2021.04.21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陆叶代表:

您在区五届七次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免除已迁入沪籍的70岁高龄老人城乡医保费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讨论,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第二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高龄老人是指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老人。建议中提及的因跨省婚姻等原因户籍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已长达几十年的老人,不符合“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的认定条件。

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的关系,是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社会保险的基本要义之一。为符合本市居民医保高龄老人认定条件的老人减免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是一项全市统一的政策,我区无权在本区范围内单独制定减免政策。

您的建议我们将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特此答复。


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